農村耕地、宅基地權益將迎來“新法”保障!

农村耕地、宅基地权益将迎来“新法”保障!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召開,繼續審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此次審議做出了哪些修改?分組審議焦點何在?對農民將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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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徵地補償

农村耕地、宅基地权益将迎来“新法”保障!

在《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增加了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那麼徵地補償的額度和標準是什麼呢?

徵地補償額度

1.耕地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每畝平均補償15萬元。

2.基本農田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小貼士:一般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整理復墾地、休閒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穫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塗等。一般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

3.林地

林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農用地

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5.集體建設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這類土地被徵收,每畝補償13.6萬元。

6.未利用地

農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如果這類土地被徵收,每畝補償2.1萬元。

注:以上只是經濟發達地區的補償價格,具體請按照所在地區的相關補償文件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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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土地有很多類型,不同類型的土地在徵收時,補償費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耕地:土地補償費按照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來進行補償計算;

養殖魚塘: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8倍來進行計算;

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2倍來進行計算;

其他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來進行計算;

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5倍來進行計算;

非農業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來進行計算。

2.安置補助費

耕地:在徵用耕地的時候,安置補助費具體要按照徵收耕地的面積來計算,徵地前被徵收單位的農業人口除以耕地面積,如果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按照該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來進行計算;如果人均耕地不足1畝的按照該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來進行計算;以此類推,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農用地:在徵用農用地的時候,安置補助費是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來進行計算;

未利用地:在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時候,是不需要支付安置補助費的,因為沒有造成經濟損失。

注:因為每個地區的經濟條件不一樣,在徵收土地的時候補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具體補償標準請以當地政府下發的徵收文件為基準,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是統一的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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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三權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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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二審對《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作了完善,明確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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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抵押合法化

按照過去國家對“抵押權”的規定,耕地是不得抵押的。但在新的形勢下,由於我國未來的方向是推動全國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健全,只有允許耕地抵押,才能適應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因此,此次二審《草案》,刪除了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

這個變動,將對我國農村土地金融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農村和農業的發展一向有巨大的融資需求,但此前受限於農村土地政策的特殊性,傳統金融機構包括互聯網金融都很難針對三農領域開展服務。

《草案》允許耕地抵押,不管是對於普通農戶,還是新型經營主體,都是拓寬財路的機會。此前國家頒發的新版《土地承包法》,已經明確流轉來的耕地只要經過承包方同意,也能進行經營權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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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婦女權益

农村耕地、宅基地权益将迎来“新法”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建議將第60條第2款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她還建議第158條增加一款為第1款,“登記機關應當向宅基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書應當將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沈躍躍: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一些出嫁、招婿、離異、喪偶婦女集體成員權益受到簡單“多數決”的否決,得不到落實。不少地方村民會議在涉及集體利益分配討論時,往往依據村規民約中的不平等規定或通過村民會議“一事一議”,對出嫁、招婿、離異、喪偶婦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視性規定,使其不能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為此,作這樣的修改以避免和解決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問題發生的侵權糾紛。

小農菌語:此次《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的焦點,集中在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特別是宅基地和耕地相關制度的改革,這些都關乎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相信未來國家政策將會進一步向農民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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