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可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該條的實質是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即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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