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被查封了怎麼辦?

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且已按約支付租金,並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應當認定為“先租賃後查封”。此時,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執行法院在對該租賃物採取拍賣等執行措施時,如果影響到承租人租賃權的行使,對承租人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租賃房屋被查封了怎麼辦?

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後,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認定為“查封后租賃”。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因此,承租人在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或執行措施之後取得租賃權的,不得以其租賃權對抗申請執行人,其主張停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