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於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離婚協議對於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離婚協議中已約定了房屋產權歸屬,在未進行產權變更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對抗外界債權主張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對於不動產的處分區別於一般的物權變動,雖然房屋的產權變更未作登記,但如果雙方對於房屋權屬的約定是明確的,雙方也非假離婚而逃避債務,則應當支持案外人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物權具有公示公信力,對於房屋產權的認定應以登記為準。我們傾向於第一種意見。在司法實踐中,雙方離婚,往往約定將房屋歸屬於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為防止對方再婚,通常不變更房屋的產權歸屬。此時,若允許執行,則其基本生活將無保障。

因此,只要不是雙方串通惡意逃債,應當支持其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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