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事實婚姻在公共場所的家暴行爲?

近日有一個視頻火遍網絡,先是講是廣東中山市公交車上發生猥瑣婦女事件,後來從司機的口音和公交車的樣式認定事發並非中山市,而是廣西北流縣,男女雙方育有一孩子,但因女方未滿結婚年齡,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事發時女方的內衣被撕掉,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務人員稱屬事實婚姻,並勸男方不要使用暴力。對於這個事件,我提出兩個觀點。

如何看待事實婚姻在公共場所的家暴行為?

一、得先對事實婚姻進行甄別。

有一段時間,社會上是承認事實婚姻的,但1994年2月1日出臺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法在《關於適用新的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不承認卻無法改變邊遠農村仍存在不少事實婚姻的事實,但也就是在一定社會範圍內的人群默認,如果是公務人員對媒體陳述涉案人有不滿法定結婚年齡的案件時以事實婚姻為依據,多少顯得不夠嚴謹。

如何看待事實婚姻在公共場所的家暴行為?

二、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婚姻,公共場所的家暴就可能是違反刑法

如果女方年齡不滿20歲,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實婚姻,那他就是一個婦女,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公共場所的家暴,可能犯了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和非法拘禁罪,可以適用《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等條款。

如何看待事實婚姻在公共場所的家暴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