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強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這合理嗎?

龍行天下41961721


大致合理。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首先弄清楚以下三個關鍵點:第一,為何一個普通打工的人會成為民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如果企業出問題了,是不是也要讓這個打工的,即公司的非實際控制人來承擔相應責任;第三,銀行為何強行要求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接下來我們便從以上三個關鍵點來分析這個問題。

首先,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讓非實際控制人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負債過多,信用額度不足,但為了能獲取更多貸款,需要另外信用額度比較高的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來進行貸款;二,公司本來就是皮包公司,其根本價值只在於過賬、騙貸等,那麼顯然,實際控制人也不會很願意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三,實際控制人由於自身身份關係,不便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企業內部是屬於僱員,而在對外時,兩者是代表與被代表關係,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實際控制人,但是如果公司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企業債務問題上,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只是代表企業去行使權利,如果最後出現問題應該是由法人來承擔,並不是法定代表人無限承擔。

最後,對銀行而言,要求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是為了簡化審核流程,同時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實際上提高了標準,將很多不良企業也拒之門外,有利於控制壞賬,但是客觀上,則把法定代表人置於一個非常不利的位置。

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非實際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背鍋的,當他同意這個差使時,就應該考慮到相應的風險,如果不是被騙,那麼就應該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裡得到一定的好處,作為承擔風險的補償。


盤和林看經濟


這是我國目前銀行業中經常碰到的一種情況,很多打工者因受老闆的隱瞞或者欺騙導致最終攤上官司,一輩子債務的償還中。

為什麼民營企業要找打工者做法定代表人?

就我做審查這麼多年以來,遇到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隱瞞關聯,多頭授信貸款

一般銀行對於每個關聯集團的授信(簡單理解為貸款)額度是有一個限額的,如果這個集團的多家企業均已有授信,且金額較大,為了控制風險,銀行一般不會再增貸。

因此一些民營企業的老闆就成立(或者變更)把部分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掛到員工的名下,這樣表面上這些企業就與原先的集團沒有任何關聯關係了,這時候再以這些打工者掛名的企業去銀行融資,即有機會新增融資。

2、上市企業為節減手續,設立體外企業

因為上市企業的融資都要出具董事會決議,而且還必須披露相關信息等,各類程序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業會設立一些由打工者掛名的企業(不納入上市企業的關聯體中,所以叫做體外企業),這樣融資較為便捷,一般這類體外企業的融資,都會由上市主體進行暗保,風險較小。

3、騙貸

個人民營企業的老闆,之所以讓打工者掛名任職法定代表人,這是為了自身免去簽訂擔保合同,為騙貸最好準備,後續的責任由簽訂擔保合同打工者承擔。

為什麼打工者會願意籤?

就我接觸到的打工者之所以願意掛名法定代表人一般兩個因素:1、虛榮心,掛名法人或出資人後可以到處炫耀;2、老闆給予增加工資提高待遇。

之所以願意簽名,也是兩個因素:1、老闆忽悠說沒事,安全,一直都這樣做,然後拿出很多似乎很有道理的理由;2、給錢,老闆直接給錢,比如三萬、五萬,很多人忍不住,就簽了。

是否要籤?

企業在銀行融資,除非是國有企業及大型強勢地位的民企,否則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都必須要簽訂個人連帶擔保合同,因此銀行要求你簽訂並沒有任何過錯。

那是否可以籤呢?看兩點:一、老闆是否作為實際控制人也簽名了(無論是明保還是暗保);二、主體企業是否提供保證(無論明保還是暗保);如果這兩者都有,那麼最少老闆並非想騙貸,後續即使企業發生不良貸款,你的責任也輕一點。

總結

其實,由於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資者均可以變更,銀行也無從得知到底誰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但是銀行做貸前調查時,肯定會與你有所接觸,如果你是個打工者只是掛名而已,又不想簽訂擔保合同,你可以直接和銀行說,誰才是實際控制人。對於掛名的法定代表人,部分銀行是可以無需簽名,而只由實際控制人簽訂。


鯉行者


所以,看吧,這就是現在我國警戒的一個現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我國特有的。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跟公司一點兒關係都沒得,或者說,僅僅只是個打工仔。而實際控制人卻躲在幕後。賺了錢是他的,賠了,找公司。說句不好聽的,公司,不就是個工商登記意義上的存在嗎?我就見過不少公司,辦公場所租的,機器設備租的,公司看著紅火,實際啥都沒有。一旦虧了錢,出借人只能自認倒黴。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不是說銀行不給你借款,問題是,借了找誰要??找公司?公司沒財產啊,找法定代表人,可能他只是個門衛?保安?司機?找實際控制人?憑什麼,人家又沒跟你借錢。

所以,長期這樣搞,最終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夜子辰105472872


一般都要求實際控制人而非法人代表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如果實際控制人不擔保,那我有理由懷疑他對自己的企業經營能力不自信,且可能對融資存在欺詐


有鄉


依我之見:讓‘’打工者‘’擔任公司法人代表並貸款擔保這極可能是一樁‘’銀行貸款詐騙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失職被騙罪‘’案。

一,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在設立和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時除經營項目丶註冊資本外,還須隨附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以及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成員名單,在工商部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還須明示法人代表的真名真姓;公司法還規定公司董事長丶法人代表須在股東中根據佔公司股份份額大的自然人或股東方派員擔任董事長或法人代表。本案例中所述該公司法人代表不屬股東身份而屬該公司對外招聘的一‘’打工者‘’,公司這一招聘公司法人代表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的行為。公司為什麼要故意違法這麼做?此次公司向銀行貸款而由‘’打工者‘’來擔保,且作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可以預見得到一一一該公司的實際操控者躲在幕後,讓一‘’打工者‘’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去以公司名義貸款,並由‘’打工者‘’作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請問:公司的幕後操控者為什麼要這樣玩‘’金蟬脫殼‘’的把戲?

依我之見這是公司操控者為了貸款詐騙,公司以虛假的法人代表來貸款擔保,而這‘’擔保‘’從一開始就預示著一旦公司違約還不了貸款就必須由負無限連帶責任的‘’打工者‘’來還,打工者本來就腰無分紋來公司掙飯錢的,從一開始就預示著這打工者擔保還款是虛假的,其最終結果公司實際操控達到‘’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歸還銀行貸款的目的,而用‘’打工者‘’來當法人代表就是為了‘’金蟬脫殼‘’實際操作者案發後好溜之大吉。根據‘’兩高‘’關於辦案詐騙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解釋:以虛假擔保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及以上的構成詐騙罪,騙取銀行金融機關貸款的是貸款詐騙罪。而該‘’打工者‘’如果事先明知這一切內幕並參與的話,打工者屬詐騙罪的共犯。

二,至於銀行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對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實性審查,以及明知自然人,既‘’打工者‘’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義為自已公司擔保明顯嚴重違法仍辦理貸款發放的行為,以及明知打工者無財產而同意搞虛假擔保的行為,銀行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涉嫌‘’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失職被騙罪‘’。


唐先明75443043


這個問題要分拆開來看。

首先,一般情況下,打工者出任法人代表是非法行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由董事長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因此,如果不是股東,是不可能成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打工者一般理解為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員,不持有公司股份。

其次,委託持股的情況。也就是存在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實際持股人將股份登記在名義持股人名下。這在法律上並不禁止。因此,如果打工者成為名義持股人,那麼他是有可能成為公司名義上的法人代表。大部分情況下,董事長都是由佔公司股份最多的人出任的。所以打工者背後的應當是實際控制人。在委託持股的情況下,法律責任變得非常複雜。打工者並不能憑藉自己只是代人持股,而規避所有的法律責任。

再次,銀行在貸款過程當中要求公司法人代表以個人財產作為公司貸款的擔保,是為了降低貸款風險的合理行為,完全合法。打工者如果和銀行簽訂擔保合同。這種合同是合理合法,完全有效的。發生債務清償糾紛的時候,法院會支持銀行。

最後,講了這麼多拗口的話,其實通俗的講就這麼幾句話。第一,不要隨便去做名義持股人,更不要去做名義法人代表。第二,在貸款之前就要向銀行告知名義持股狀況,這是打工者自保的最主要辦法。第三,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和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是兩回事。打工者應當避免將公司事務和個人事務混淆。第四,幕後的老闆可能會用一些蠅頭小利誘惑打工者,這個時候一定要當心,不要上當。最後的最後,幕後老闆做這樣的事情,表明公司已經沒有盈利能力,老闆準備利用貸款的方式套現走人。打工的人也完全沒有必要留在這樣一艘快要沉的船上,儘快辭職是最明智的選擇。


zyb38537240


1.私營企業貸款如果不需要法人抑或股東或者實控人擔保,銀行(債主)分分鐘被騙到褲衩都沒有,就是在目前擔保的前提下騙保的都這麼多。

2.題主說的法人是打工的,現在社會沒笨人,能當能貸款企業的法人代表並不是無償的,要麼是高水平高薪。要麼就是掛名。

3.2000年本地有個企業,生死存亡之際,找了實控人表弟做法人代表。一次性給了200萬,然後年薪50萬, 然後大肆貸款(銀行和高利貸),後來企業救活了。。。那法人代表也卸任了,不過現在年薪不低於100萬,畢竟幫實控人做好了被銀行告被高利貸砍死的準備。。。

4.現在某些高危行業都是高薪請人做法人代表。耄耋老人或癌症患者或非常缺錢的。

5.誰家缺法人代表可以找我來。。。。。。


老張不老


最後歸結為:

1、公司法承認和限定了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

2、銀行實際操作中不承認和否定公司法中最核心的有限責任法定權利和義務。

3、我國的法律並不完全具有權威性。


狂潮中的小蝦米


合理,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代表法人行駛職權的負責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既有法人行為也可以有個人行為,

企業向銀行貸款,用於公司經營,法定代表人出於職務,對公司借貸行為進行確認,有限責任公司只是以公司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行為僅具有確認效力,法定代表人本人並不承擔還款責任,一旦到期出現債務違約,銀行僅有權要求公司在自身財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實際操作中,銀行出於謹慎和穩妥,也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擔保責任,不過這樣借款程序會改成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或者公司名義借款,法定代表人另外簽署擔保手續,一旦到期無法還款,法院會判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責任,


萬事皆空70


銀行給企業貸款,需要的是企業能按時還款就可以,如果公司無能力還款,老闆股東高管,用財務法律手段轉賬財務,逃離債務,銀行找誰去,難道天天給你打官司麼?所有就有在貸款之前給你加上個人無線連帶責任,防止企業,股東高管逃離債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