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
2017年6月8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與王某(另案處理)在散焊車間幹活,兩人因為搶老虎鉗使用發生糾紛,王某動手打了被告人李某,後雙方扭打起來,被告人李某拿起工作臺上的安全帽將王某打傷。經鑑定:王某右尺骨遠段線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某能當庭表示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存有過錯之情形,量刑時將予以考量;經法院調解,被告人李某除了之前賠償的醫藥費外還賠償了被害人王某三萬三千元,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並結合社區影響評估意見,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並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閱讀更多 馬鞍山市雨山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