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近50萬3年未還清,肥料生產商將合作社告上法庭

客戶一直拖欠貨款怎麼辦?法庭上見唄!四平沃土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土化肥公司)和凌海市廣益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廣益種植合作社)建立合作關係,後者分二次在前者公司提取化肥160噸,貨值456000元。然而,三年過去了,沃土化肥公司仍然沒有收到所有貨款,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廣益種植合作社告上法庭。

欠款近50万3年未还清,肥料生产商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簽訂合同建立合作

貨款卻拖了三年

2015年3月27日,沃土化肥公司與廣益種植合作社簽訂一份《化肥銷售合同》,正式建立合作關係。雙方約定由沃土化肥公司向廣益種植合作社一次性賒銷120噸化肥,總價款342000元;合同內容顯示,“同時此貨款加收月利率1.2%的利息,計息日從2015年的6月1日開始計算”。合同還約定,“乙方承諾所欠甲方化肥款項於2015年12月25日前全部結清”;“乙方到期如不能歸還此貨款,乙方同意同時按提貨之日起按月利率1.5%加收利息”。

2015年5月26日,雙方加深合作。簽訂一份《化肥銷售補充合同》,雙方約定沃土化肥公司繼續向廣益種植合作社賒銷40噸化肥,借款為114000元。合同確認兩次賒銷化肥總量合計為160噸,價款合計為456000元;並約定“以上款項乙方需於2015年12月25日前全部結清。乙方如到期不能結清以上款項,甲方將收取月利率1.5%的利息,並按提貨之日起收取”。

然而,廣益種植合作社並未在2015年12月25日前結清貨款。

2016年6月21日,廣益種植合作社向沃土化肥公司出具一份《欠款確認書》,載明“現尚欠貨款額肆拾伍萬陸仟元整(456000元),欠貨款利息捌萬貳仟零捌拾元整(82080元)。總計欠貨款及利息伍拾叄萬捌仟零捌拾元整(538080元)”。

出具《欠款確認書》當日,廣益種植合作社與沃土化肥公司達成一份《還款計劃》,廣益種植合作社承諾於2016年12月31日前清償前述貨款及利息,“並於2016年6月1日起計算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還款計劃》已由廣益種植合作社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不過,廣益種植合作社仍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結清貨款。

為償還貨款,2017年2月,廣益種植合作社以10萬斤葵花籽折抵了部分貨款,沃土化肥公司自認折抵貨款數額為30萬元。總算償還了大部分貨款,但仍有一筆貨款尚未結清。

連本帶息30萬未還

肥企將合作社告上法庭

貨款一拖再拖,除去折抵的部分貨款,仍有一大筆貨款尚未結清,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廣益種植合作社告上法庭。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2日受理了此案,並於2018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欠款近50万3年未还清,肥料生产商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分為兩個方面,其一為沃土化肥公司主張的買賣關係是否成立;其二為拖欠的貨款及利息。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沃土化肥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化肥銷售合同、化肥銷售補充合同、欠款確認書和還款計劃。經法院認定,沃土化肥公司、廣益種植合作社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有效。

法院綜合評判結果為:簽訂的《化肥銷售合同》《化肥銷售補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已於合同簽訂時成立並生效。由廣益種植合作社後期出具的《欠款確認書》可以認定,沃土化肥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160噸化肥,總價款為456000元。約定的支付貨款期限屆滿後,廣益種植合作社沒有履行支付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故沃土化肥公司要求廣益種植合作社支付拖欠的貨款,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2月份,廣益種植合作社以10萬斤葵花籽折抵了部分貨款。沃土化肥公司自認折抵貨款數額為30萬元,但不能確定折抵貨款的具體日期以及折抵的內容(本金或者利息),故法院按照2017年2月1日折抵貨款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因此,法院確定抵充的30萬元,首先應包括2017年2月1日前的債務利息64569.60元[《欠款確認書》《還款計劃》確認拖欠貨款538080元×月利率1.5%×8個月(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剩餘部分235430.40元應當視為抵充貨款,即2017年2月1日起拖欠的貨款數額應確定為302649.60元(《欠款確認書》《還款計劃》確認拖欠貨款538080元-235430.40元)。

法院判決如下:

凌海市廣益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向四平沃土化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02649.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總價款302649.60元,月利率1.5%自2017年2月2日起計算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如果凌海市廣益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未能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2元,由被告凌海市廣益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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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農財君

報料丨020-830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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