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亮劍|安陸法院又審理一起「拒執罪」案件

执行亮剑|安陆法院又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

9月27日,安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蔡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宣判被告人黃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执行亮剑|安陆法院又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

案件詳情

2013年7月5日,在被告人黃某、蔡某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人黃某向被害人喻某及喻某某借款15萬元。因逾期未歸還,對方訴訟來院,2016年5月17日,安陸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蔡某償還喻某、喻某某借款15萬元及利息。該判決書生效後,安陸法院於2016 年8月9日受理了喻某、喻某某的執行申請,並於2016年8月24日依法向被告人黃某、蔡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被告人黃某、蔡某此後既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也逾期不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告人黃某、蔡某於2016年5月26日將其所有的房屋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所得房款被其隱藏。因被告人黃某、蔡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安陸法院先後對被告人黃某、蔡某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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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蔡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黃某、蔡某案發後能夠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蔡某已履行生效判決並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此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蔡某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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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安陸法院

文字|董志新

圖片|漢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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