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超標電動車主可領臨時標識,「掛牌」方可上路

11月起,超標電動車主可領臨時標識,“掛牌”方可上路

市交管局上午發佈消息,凡使用不在產品目錄內電動自行車的市民,可從今年11月1日起,按照規定申請併到指定地點領取臨時標識。目前,交管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過渡期管理及臨時標識發放的具體辦法,並將按規定予以公佈。

根據9月28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決定》,現在市民們所使用的各種電動自行車,凡屬於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交管部門將發放行駛證、號牌;不在產品目錄內的,可發放臨時標識。對發放臨時標識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懸掛臨時標識後方可上路行駛,並遵守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則;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據警方統計,截至8月底,本市註冊登記的非機動車總量94.3萬輛,其中,電動自行車91.3萬輛。同事仍有大量未登記電動自行車正在使用。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根據近五年銷售情況進行的測算,本市電動自行車(含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總量已達400多萬輛,且每年新購置的車輛仍保持在50至80萬輛左右。

自2013年至2018年8月,全市發生涉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約30餘萬起,其中電動自行車約18.7萬起,佔非機動車事故總數的60%,佔交通事故總數的18-20%,共造成1621人死亡,近19萬人受傷。

此次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條例》,針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設定了針對性的制度措施。首先建立了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制度。產品目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監、市公安交管、市環保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沒有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同時,明確電動自行車經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才能上路行駛。交管部門將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此外,《條例》還針對臨時標識使用、未按規定期限申領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過渡期滿後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和一定數額罰款等法律責任。

《條例》還明確規定,非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行駛;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拽、牽掛載人載物裝置;不得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電動自行車的牌證、臨時標識;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禁止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拼、改裝行為。

為保持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統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同步進行了簡易修改,就社會普遍關注的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快遞、外賣等車輛的管理等問題,明確了具體的規範要求。其中,完善了動力驅動三、四輪車的管理規定。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同時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目前道路上使用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工具的行為越來越多,影響通行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規定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交管部門可以扣留器械,並處200元罰款。

《辦法》中要求,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快遞、外賣等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制定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的違法行為,增加了處1萬至5萬元罰款的法律責任,快遞、外賣企業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的,交管部門將依法對其實施處罰。

北京晚報記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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