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三天就鬧離婚,20萬彩禮不歸還,你怎麼看?

下流嗎


第一感覺,這是女士生財有道呀,結婚3天20萬彩禮,折算一下,這是高價嫖娼的感覺,包宿一夜將近7萬元呀,鑲金邊的女人呀。

如果說感情破裂呢?又有點解釋不通,三天就破裂,那不結婚多好呀,反過來又一想,如果不結婚,還沒有彩禮錢,所以先結婚,把彩禮拿到手再離婚,把彩禮留下,所以說她生財有道。

像這種情況,既然日子不能過了,那就離婚吧,結婚三天能鬧離婚,這是真不想過的節奏呀,只是有點想多了,這個彩禮,她霸佔不了。從女士提出離婚的時刻起,這個日子就不能過了。

所以,從男士角度講,第一還是離婚吧。找一個能好好過日子的人。而不要同床異夢的,否則早晚還是要散夥的。第二彩禮錢是要討要回來的,可以把這三天睡覺前適當減免,就參照怡紅院頭牌價格,留下幾千塊吧。

這個女士也是,有點太著急了。心急吃不了熱豆腐,小心把嘴燙禿了皮。


韓東言


【事件回放】

河南光山縣。李大姐傾盡所有,敲鑼打鼓為兒子辦了熱熱鬧鬧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長,婚後第三天,兒媳婦即一去不返。這頭李女士的兒子無奈,訴之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退回20萬彩禮。

法院判決(或調解)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女方退回男方彩禮6萬元。

【潘律師點評】

作為一名婚姻家庭律師,潘律師認為,這女的過了,很有借婚姻索取財物甚至騙取財物的嫌疑。

毫無疑問,男方家出20萬彩禮,是誠心誠意要跟這女的結百年之好的,那麼女方收下這個錢,就意味著她同意並願意履行婚約,但事實上,她只跟人家結了三天之好,甚至連三天也沒好,就離開丈夫再不回頭,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她還不主動提離婚,因為,她認為如果她先提的話,彩禮這事是別不過去的坎,所以她等著男方提,她以為誰提是誰毀約,誰毀約誰就得認栽。

她以為人家都傻。

咱們先看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假設男方家庭生活不困難,那麼,是否退還彩禮應適用第(二)項規定,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

結婚三天,實際共同生活也就一天吧?比之一輩子的時間,這算共同生活嗎?算嗎?

潘律師認為,不能算!

所以法院判退6萬,明顯不公,如雙方婚前沒有同居,本案應至少判退15萬元,對男方才稍顯公平。

潘律師想提醒一下某些總想發不義財的,誰的錢都不是海水潮來的,結婚離婚都是你的自由,但是你借結婚離婚來發財,就是你不地道了。

就那麼一個農民家庭,能有幾個20萬?做生意要講誠信,做人要講良心,你拿到的是交付終身的錢,卻只給人家展示一下樣品就走人, 你不覺得心虧?不覺得是在拉仇恨?

你說人無橫財不富,我說外財不發命窮人,為人莫做虧心事,舉頭三尺有神明,不管你信不信,我信。

同意的,就請點個贊!關注潘律師,捍衛正義的路上,你我同行;分享思想的點滴,我們同在。感謝您的閱讀!

潘衛霞律師


永遠記住一句話,不要跟無賴講道理。

對付這種人,不存在什麼心慈手軟,也不存在什麼慈悲為懷,對付無賴,唯一有效的手段,就是我比你更無賴。

你不是鬧離婚嗎?我片不離婚,拖著你。我是男人可以耗個幾年,還是一朵花,你女人熬上幾年就是豆腐渣了。

你鬧你的,我照樣該吃吃,該喝喝。在外面我照樣尋找愛情,在家裡,我就把你當成空氣。你要上吊我遞一根繩子,你要哭鬧,我給你一盆冷水。

你晚上睡覺,我磨刀,瘮人不?你白天看電視,我跟初戀女友打電話,專撿露骨的話說,尷尬不?你上廁所,我扔個鞭炮,嚇人不?你吃飯,我放響屁,噁心人不?

你要敢回孃家!哼哼,那我半夜去你家窗口學狼叫。我枕頭邊就放幾本犯罪懸疑書籍,到你家過節,我包紅包放得冥幣。我就不離婚,你奈我何。

家裡待夠了,我去外地工作上班去。女朋友我照樣找。合適的我先處著。有本事你也去找一個,但是別讓我知道,知道了我辦法更多。

別跟我說法律。對不起,我法盲。沒那麼斯文,我只知道,你先耍的無賴,而我只是以牙壞牙。就這麼點破事,還用不著法律來幫我,我一個男人,還能搞不定你一個無賴???


大嘴大師


大實話:應該讓女方退還部分彩禮,但沒有理由全部歸還。

說真的,就這種結婚三天就鬧離婚的的行為,也只有出現在騙婚的把戲裡,要是擱正常人,不合適就不結婚了,哪兒有說差著三天相處才感覺不合適的。說白了,這就是給自己的騙婚找的合法理由。

首先,就離婚這件事本身來說,還真的不是說你想離就能離的了的,如果你說女方非要鬧離婚,但是,男方不同意。並且女方也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男方有影響夫妻感情的行為的話,那麼這個婚姻一般是離不了的。

畢竟,法律規定的可是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注意,這裡指的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其中一方。

咱們舉個例子來說吧,你說你王某難道是就是那天才發現馬某不對勁兒的嗎?肯定不是,但是為什麼之前不跟馬某離婚呢?主要就是因為沒有證據嘛。所以,王某必須要找到馬某那種影響夫妻感情的證據,然後才能像法院提出訴訟。這時候,法院才會支持夫妻一方中單方面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同樣,就這件事而言,如果只有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請求而沒有男方破壞婚姻的證據的話那麼這個婚是離不了的。而現在談到返還20萬彩禮的事情,那麼就屬於“協議”,是需要夫妻雙方進行協商的。

當然,這肯定是不可能全部退還的。畢竟,這不僅僅是涉及到雙方誰佔便宜誰吃虧的問題,還有就是法律的嚴肅性問題。說白了,就算是女方是騙婚,那麼兩個人還結婚了,男方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說現實一點,如果你連一個人的身份底細都不清楚然後就和她結婚難道你對自己的失誤承擔責任嘛,無論什麼情況,請記得: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

而就法律嚴肅性來說,既然兩個人通過民政局證明了婚姻關係,那麼就是合法夫妻,哪怕只有一天,也應該按照夫妻關係處理在這期間產生的任何問題。可能這樣說你會感覺有不對勁兒,這麼說吧,如果兩個人結婚第二天丈夫出門被車撞死了,難道你說作為妻子不應該繼承丈夫的遺產嗎?沒這個說法吧。這就是法律的嚴肅性。

當然,如果男方有證據證明這個女子是騙婚,那麼則就按照騙婚的方式處理,但是,就顯示情況來看,無論是怎麼處理,只要兩個人法律上結婚了,這20萬的彩禮都是不可能全部拿回來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事情經過

該事發生在河南光山縣。李女士的兒子小強與前妻經人介紹認識,婚後三天,前妻以互不喜歡為由離開,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20萬元。因雙方無感情基礎,調解無效,法院判決離婚,並要求女方返還6萬元。但女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並將6萬元執行到位。


真是金婚

人家結婚50年叫金婚,但這對男女的婚姻也可以稱之為“金婚”了,結婚三天時間,實際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一個晚上,男方就損失了14萬元。按照東北話來說,就是“那可老貴啦”,比黃金還要值錢。

筆者真為男子心痛,看視頻,男方家裡經濟條件還算可以,但誰家的錢都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是血汗錢。估計男方家這一年就算白乾了,真是丟了媳婦又折錢,勞心又勞神,虧大發了。



最新套路

難道這是最新的賺錢套路:經人介紹相親,短時間內結婚,然後以感情不和離婚,帶著鉅額彩禮一走了之。筆者真是佩服,還有比這來錢更快的方法嗎,簡直就是無本萬利!大家請看,女方三天時間就拿走了20萬元,如果不是法院判決返還6萬元,男方的損失更大。想想筆者辛苦一年也賺不到這麼多錢,真是汗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女方應當返還彩禮。但是本案中,小強和前妻在一起生活了一天,有了夫妻之實,就不符合這一規定了,所以法院也只能酌情判處女方返還6萬元。

套路真深啊,看來不懂法、不學法,那是要吃大虧的!

法律責任

法律不是兒戲,法院的生效判決必須執行,否則就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由於該女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所以公安機關才予以立案的。



該女子的理由也很雷人:“我作為一個女孩子,感覺結了一次婚吃虧,所以不好意思拿出來”。這前面所講還能理解,但怎麼得出後面的結論的,筆者也是無語無解。


打虎拍蠅


離婚後,彩禮怎麼辦?滿足這3種情況可要求退還彩禮

在結婚時,大家比較關心的除了婚禮就是彩禮的問題了。

彩禮是男方為了與女方建立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按照我國傳統習俗贈與女方的財物。

很多人認為彩禮是為了結婚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其實,這是個誤解。

在一般情況下,離婚是不用返還彩禮的,只有以下3種情況,可以要回彩禮!

以下情形可以返還給付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要遵循一些原則。

處理彩禮返還的基本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

在解決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涉及到彩禮返還問題時,也就應當充分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這是我國婚姻法中關於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應當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體現在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等多個方面。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一樣,與道德規範聯繫緊密。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體現出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

離婚時,值得注意的是:

1.陪嫁是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

2.婚禮上收的禮金:如果是在領結婚證後舉辦的婚禮,所收禮金就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領證之前舉辦婚禮:男方的禮金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禮金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總的來說,彩禮屬於贈與,但是又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它是以“結婚、共同生活”為代價的附義務贈與。

因此,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就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當返還給贈與人。

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將彩禮的一部分用於籌備婚禮的共同花銷,這種情況則考慮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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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律師說


當今社會,因為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大家經常能夠在網上看到各種各樣天價彩禮或者各種情侶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因為彩禮這一事件鬧崩,有的直接沒了下文,有的結婚了也是含著怨氣,而且高額彩禮的婚姻多數為相親,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後不久可能就會閃離。更有甚者在婚禮當天導致男方拂袖而去。如果還沒給付彩禮還好,如果已經把彩禮給付最後一口氣沒嚥下去事情崩了,這彩禮又當如何呢?男方能要回嗎?又該怎麼要回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指點迷津,告訴大家如何是好!


老規矩,給大家講講一個案例。2016年11月,大蒜和洋蔥與經人介紹認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17年3月15日,今天是大蒜和洋蔥訂婚的日子,按照習俗大蒜父親向洋蔥匯款58888元作為禮金。同月,大蒜家又從親戚朋友那裡借款出資購買價值6萬餘元的三金(鑽石戒指、項鍊、耳環)作為彩禮贈送給洋蔥家。2017年4月28日雙方舉辦婚禮並領取結婚證,婚後僅生活一個月雙方因為種種雞毛蒜皮的事情吵的不可開交,氣憤之餘就去領了離婚證,等雙方父母知道後想勸已經來不及,男方父母對自己孩子是一百個不樂意,不僅是因為離婚,還有就是洋蔥離婚後一走了之,把當時的彩禮也一併帶走。男方反應過來後多次去女方家要求退還,女方均拒絕歸還。現大蒜家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二人離婚並要求洋蔥家返還彩禮和三金。

洋蔥家認為錢與三金是對方表達情意贈予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且女方嫁女也有出錢,故拒不返還58888元和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約財產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或婚後生活時間較短以及或者因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退還財物而發生的糾紛。本案中,58888元現金與4萬多元的三金屬於數額較大,已經超過男女雙方表情達意、互贈財務的範疇,應認定為彩禮,而又因為雙方結婚後在一起生活時間極為短暫,且因為給付的彩禮一定程度上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因此酌情判決女方退還部分彩禮。

2017年7月27日,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女方返還禮金5萬元,並將三金歸還給男方。


婚約財產也就是所謂的民俗彩禮聘禮,該部分金錢或者貴重禮品應視為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即該部分無償贈與的締約目的是為了與女方達成婚約(登記結婚)以及和女方一起生活,因此若男方無法達成該目的或者客觀無法實現該情況,那麼該部分贈與行為應屬於無效贈與或者即使有效也可以參照道德贈與的退還要件進行退還,這在法理上是可以講通的,收受贈與的一方理應退還給贈與一方。

法律依據及知識拓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極短,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禮金和三金財物,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另外,法律雖然規定了返還禮金的原則,但返還多少仍需根據當地風俗及當事人特殊情況酌情認定。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共同生活時間長短、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情認定返還50000元為宜。遂作出如上判決。因此關於題主的問題,你可以起訴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這才結婚三天就這麼搞,除了實際支付外應全額退還男方支付的彩禮,在這裡也提醒題主和大家,三天就提離婚還是很有蹊蹺的,會不會是職業騙婚人?可以考慮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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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師


結婚三天就鬧離婚,20萬彩禮不歸還,是不是看到這個消息,一定會“指責”女方騙錢騙財,之前,我也和大家一樣的想法 。

但是,我認識一位阿姨就是結婚三天就離婚的人,而且離婚後一直沒有找……

阿姨年輕的時候很漂亮,家裡條件也不錯,然後提親的人很多,其中一個長得帥帥氣氣的小夥子吸引了阿姨,因為小夥子條件一般,家裡一開始是阻攔的,後來覺得小夥子對阿姨很好,就同意了這樁婚事。

阿姨出自書香門第,肯定是不允許有婚前性行為的,而且小夥子也很守本分,兩人就在大家的期待下結婚了,然後結婚後,阿姨才知道小夥子小時候生過病,過不了夫妻生活!!!

這在當年是多麼難於啟口的,然而阿姨的父母知道後,堅決讓阿姨離婚了,一開始小夥子不同意,後來怕這件事鬧得紛紛揚揚也就同意了。

阿姨是我家大姨的朋友,我第一次聽大姨提起的時候覺得大姨是不是在講小說,後來大姨說“這件事對阿姨打擊特別大,從那以後她再也沒找過對象”,像我們這樣的小城市,如果離婚了,肯定會說女方不好之類的,果不其然,當年取阿姨那位小夥子家人說阿姨這,阿姨那……

我想,如果碰見男方騙婚這種現象,你們覺得彩禮錢還是需要歸還嗎?

……

前兩年還聽過一家子娶媳婦,老人答應媳婦說是結婚當天收的禮錢扣除費用後全部給女方,後來結婚禮畢之後,婆婆就反悔了,說是要和兒媳婦一人一半,因為自己娶兒媳婦借了外債,還聲稱:“你都和我兒子領證了,婚禮也辦了,我看你……”當時,孃家媽就不幹了,孃家媽說“錢全給你,我閨女我領走,還沒入門就開始說話不算數,以後日子還能過嗎”!

……

還有一個嫁到異地的同學,據說當地風俗結婚當天不只要給公婆磕頭,還要給所有的長輩親戚磕頭,而且還要摸什麼東西,男方親戚也多,當時同學就哭了,婆婆說“別人都磕,也不能因為你文化高就不磕啊?”,同學說“要不是覺得磕完這些頭,以後再也不去了,真是婚不結的心都有了……”


結婚三天就離婚,到底是因為什麼離婚,很重要!

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觀點:

說到底,離婚是屬於家事問題,還是需要雙方平等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尋求法律救濟。


幸福媽媽的秘密


這種情況屬於嚴重的騙婚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法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這種情況適合第十條第(二)款,法律明文規定支持返還彩禮。雖然你們已經是法定的夫妻,因為你們沒有共同生活,沒有產生任何共同財產,因此女方應當返還彩禮。而且你還應該起訴她欺詐、騙婚行為,追究她的法律責任。

二、個人觀點:這種情況你堅決不能退讓,她的騙婚行為已經表現的很明顯,如果協商不成,立馬找律師起訴離婚。還可以附帶起訴他們詐騙、騙婚行為。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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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活資訊


生活中很多活生生的例子,小兩口結婚發生口角,非到離婚不可的地步。有些不知內情的人,把錯全歸結在女方身上,一般道德的輿論,會稱女方是在騙婚,騙彩禮錢。

我還見過剛扯結婚證還沒辦酒席時,雙方因為吵架打算離婚,女方也是沒給男方退彩禮錢,男方咄咄逼人說那也是父母的血汗錢。




男方呢,又在那揪著女方一些貴重物品,不給財禮就不給女方的這些東西。本來好好的一場結婚,卻因為錢,大家都撕破臉。

我認為這事件的女方,不退還彩禮錢,如果是不是有什麼內情,畢竟離婚對男的來說沒什麼,女的離次婚,二婚要她的男人可不多。

或者男方可以查看女方的身份證是否是偽造的,有可能真是在多地騙婚索取彩禮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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