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怪?父親放棄繼承過世兒子的3套豪宅,法院卻說不行!

廈門一男子兒子不幸過世,作為父親明明有3套豪宅可以繼承,但他卻堅持說“我放棄繼承!”而另一邊,法院卻說了“你放棄繼承是無效的!”這房子還非得算你一份了。

好奇怪?!

這到底是鬧哪樣?

3套豪宅都忍心拒絕 ?!身負千萬債務債主告上法庭

說起來,被告老張和兒媳林女士都是廈門一家公司的股東,該公司和老張一家人曾先後向起訴的原告借款2000萬元。

經查,2012年12月,案外人吳某、林女士及其公司向原告阿建和阿亞借款1000萬元。因林女士等逾期未償還借款,原告起訴到法院。隨後,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案外人吳某、老張兒媳林女士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截至起訴前,利息已經高達280萬元。

結果在2014年5月,老張、林女士及其公司再次向阿建、阿亞借款1000萬元!之後林女士等僅償還借款100萬元!債主為此再次起訴到法院,當時法院判決要求公司、老張、林女士應償還原告借款900萬元及相應利息!

然而,判決生效後,林女士、老張等人仍然不還錢,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為此,兩位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至今,林女士、老張等僅償還1150萬餘元。

三套房產

老張自願“放棄繼承”

在債主討債,法院強制執行期間,老張做了一件事,引起債主的強烈不滿。

原來,他主動放棄了自己對去世兒子遺留的三處房屋份額遺產所享有的繼承權。據悉,老張夫婦的兒子小張於幾年前去世,而林女士是小張的妻子。林女士與小張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了湖里區五緣灣的兩套豪宅以及思明區廈禾路的一套房產。這三套房產,均登記在小張名下。

2010年5月,小張去世。小張和妻子一共生育兩個子女,即小河、小莉。2016年4月30日,老張自願放棄其對兒子遺留的上述三處房屋份額遺產所享有的繼承權,還去辦理了公證手續。

對於放棄繼承權

老張是這樣說的——

老張說,他放棄對三套房產的繼承權,是本著讓孩子受益最大的原則,想給孩子多留一些遺產,所以才將所有的財產由兩個孩子繼承,並不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意圖。

好奇怪?父親放棄繼承過世兒子的3套豪宅,法院卻說不行!

對此債主肯定不樂意了,阿建、阿亞為此將老張告上法庭老張的兒媳和孫子、孫女也被列為案件第三人。

焦點:

放棄繼承權,有效還是無效?

這個案件的焦點

在於老張“放棄繼承權”

到底有效還是無效?

對此債主是這樣說

這三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林女士對上述三套房產擁有各二分之一的份額。所以,債主此前已經申請查封了上述三套房產。因為小張已經死亡,上述房產屬於小張的份額(即三套房產的各二分之一)應當由小張的繼承人繼承。根據林女士提供的《公證書》,小張的繼承人共有5人,分別為小張的父母老張夫婦、小張的子女以及小張的配偶林女士。老張可以依法繼承小張房產份額的五分之一,因此,老張對上述三套房產擁有1/10的份額。

在上述兩案執行過程中,兩位債主因得知上述三處房產在小張過世後仍未進行析產分家,遂提起分家析產訴訟而就在這時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公證書》。

該《公證書》載明:

老張已放棄對上述三套房產繼承權

債主認為,老張對原告負有鉅額債務,至今未償還任何款項,因此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已影響到其履行民事判決書的義務,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不過,老張答辯說,根據《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的規定,只有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導致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才是無效。老張在放棄繼承權之後,仍然通過各方面陸續向阿建、阿亞還款,還款能力依然存在。老張仍是公司股東,也沒有因為放棄繼承而失去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因此,老張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好奇怪?父親放棄繼承過世兒子的3套豪宅,法院卻說不行!

判決:

欠債放棄繼承,“棄權”行為無效

那麼這“放棄繼承權”

究竟有沒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老張沒有證據證明其放棄繼承權後仍具備足夠的履行能力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即便老張仍為公司的股東,但是該公司亦為上述借款的借款人,至今亦未履行還款義務,表明該公司的履行能力不足。因此,老張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法官指出,上述三套房產系林女士和小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小張去世後,其中1/2歸林女士所有,剩餘1/2系小張的遺產。小張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老張夫婦、林女士以及小河、小莉,共5人,因此老張對這三套房產各享有1/10的產權份額。

近日,湖裡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老張放棄兒子名下三套房產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並認定被告老張對兒子名下的這三套房產各享有1/10的產權份額。

律師說法:

棄權損人利益應屬無效行為

對於老張的做法,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表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可以接受繼承,也可以放棄繼承,並且放棄繼承權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公民在行使這種民事權利時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逃避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故意放棄繼承權,這顯然是違法的、無效的,法律不予承認。

所以,如果債務人在明知其負有還款義務但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仍然放棄財產繼承的權利,其行為明顯影響了自己的清償債務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那麼放棄財產繼承權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無效。

相關案例

父親欠債後死亡,子女被判要還債說起來這父債該不該子償?

類似這樣的案例,過去也出現過。

此前,廈門海滄區法院也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債務糾紛,一男子借款後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男子死後,債主將其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償還債務。

據債主楊先生起訴稱,數年前,老劉因經營需要向楊先生借款25萬元。隨後,老劉陸續歸還了部分借款,但借款到期後,老劉無力歸還剩餘的借款。幾年前,老劉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

悲劇發生後,楊先生認為,債務人老劉雖然已經過世,但是其生前留有遺產,老劉的子女作為其合法繼承人,應當在老劉的遺產範圍內償還老劉生前所欠楊先生的借款。因此,楊先生起訴到海滄區法院。

最終,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老劉的子女應在繼承老劉遺產的範圍內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支付老劉生前未償還的借款。

不過,法院判決認為,老劉生前累計已經支付款項21.5萬元,因為沒有書面約定利息,所以不能認定有約定利息,故前述款項應認定為償還借款本金。因此,法院認定本案借款尚欠的金額應為3.5萬元。

法官說,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而在本案當中,老劉的遺產價值顯然大大高於本案借款本息,所以,老劉的子女應在繼承老劉遺產的範圍內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所以,想要繼承遺產,就必須先償還債務。如果為了躲避債務,想方設法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甚至為了惡意規避執行,而放棄繼承遺產。

最終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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