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專刊第三期:執行利劍出鞘斷七年租賃糾紛

近期,我院上下齊心、緊密配合,在區委政法委的支持下,順利執結了一宗歷時七年的“骨頭案”、“釘子案”。

执行专刊第三期:执行利剑出鞘断七年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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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蹤

案情複雜輾轉三級法院審理

2008年,汕頭第一軸承廠(以下簡稱“軸承廠”)與其所在的汕頭市金平區光華管區(以下簡稱“光華管區”)租賃合約到期,承租方軸承廠欲撤離位於汕頭市金平區光華北一路直巷10號三千多平方米的租賃場地,並拆除租賃場地範圍內的自建廠房以回收建築材料。出租方光華管區卻認為上述場地上的建築物屬於光華管區所有,軸承廠無權處置,雙方僵持不下,於2010年底訴諸法律。由此拉開了長達七年多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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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受理此案。經審理,2011年1月6月我院對光華管理區與軸承廠關於租賃合同糾紛案做出判決:1、軸承廠應在判決生效起30日內將上述租賃場地返還給光華管區自行管業;2、軸承廠應於判決生效起30日內將上述租賃場地範圍內自建的廠房及設備物品撤離收回,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歸光華管區自行處理;3、軸承廠向光華管區支付上述場地自2008年6月23日至實際遷出之日的場地使用費。判決雙方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3月5日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一審判決,但將一審判決中第1、第2項中的30日時限,延長至8個月。軸承廠仍不服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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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並無不妥,維持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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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回放

涉案雙方態度強硬各執一詞

軸承廠在判決生效後,分別於2012年9月21日和28日到上述租賃場地拆除廠房和設備遭到光華管區的阻撓而向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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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軸承廠向我院申請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光華管區不得妨礙申請執行人履行判決。經立案執行,查明申請執行人所指妨礙行為尚未發生,依法不能執行,據此我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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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起,光華管區根據生效判決,累計13次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12次予以立案執行,凍結軸承廠的銀行資金。軸承廠也相應提出執行異議。從2013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完結至今已經長達五年,爭議租金已達1 0 0多萬。軸承廠認為已經自覺按照生效判決付還場地使用費,併到上述租賃產地進行廠房拆除,準備回收建築材料,將場地返還光華管區。但因光華管區的無理阻撓致使廠房無法拆除,並非軸承廠不履行判決,過錯方是光華管區。由此,軸承廠向我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執行裁定並解封賬戶、撤銷執行通知書。

再現案外案

軸承廠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

2018年5月7日軸承廠因上述場地上的廠房存在違建問題,向我院起訴汕頭市城鄉規劃局,請求確認汕頭市城鄉規劃局對軸承廠的《行政確認申請書》行政不作為違法;對上述場地合法報建的建築物予以確認。我院依法受理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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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劍出鞘

依法裁決協調各方平穩化解

我院對異議審查後,認為從軸承廠的報警材料及其向我院申請執行,可以看出軸承廠有自覺履行判決的意思表示,過錯方不在軸承廠。應認定軸承廠於2 0 1 2年9月2 1日已履行交還場地義務,軸承廠不應再承擔此後上述租賃場地未返還產生的使用費。依法駁回光華管區對軸承廠的關於場地使用費而提起的全部執行申請。

执行专刊第三期:执行利剑出鞘断七年租赁纠纷

2018年7月,在區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光華街道的配合下,我院院長對此案的執行高度重視,親自坐鎮指揮,全力部署安排協調各部門力量,執行局長帶領執行人員不遺餘力認真落實,逐項解決,不厭其煩地協助各方,法情並行,做了大量思想工作,體現我院攻克“執行難”的信心與決心。各部門齊力配合,最後,促使曾經提出要賠償鉅額經濟損失的軸承廠與涉訟土地舊城改造建設單位達成協議,由建設單位對軸承廠在上述土地的建築物給予35萬元的補償;軸承廠不再拆除該土地建築物,並將場地交由光華管區管理使用;軸承廠撤回對汕頭市城鄉規劃局的行政案件的起訴,並息訴罷訪。同月10日,我院召集雙方當事人並辦理了移交手續,將汕頭市金平區光華北一路直巷1 0號的租賃場地返還給光華管區。至此,這起難啃的“骨頭案”終於得以圓滿解決,彰顯了法律的公正和威懾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接下來的執行工作中,我院將發揮內生動力,協同各部門力量,堅決攻克頑瘴痼疾,壯執行之聲勢,立執行之權威,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

文稿: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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