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訊!我院一行政訴訟案件入選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廣東高院發佈《2017年度廣東省行政訴訟白皮書》,同時公佈十大典型案例。我院依法受理的某景足道店訴汕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頭市人民政府一案入選。據瞭解,這是汕頭市兩級法院唯一入選的行政訴訟案件。

喜讯!我院一行政诉讼案件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可以進行調解

01

案情提要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對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可以調解。

02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景足道店

被告:汕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告: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工商局發現某景足道店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使用企業名稱不規範等多個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其限期改正及停止部分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某景足道店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汕頭市政府維持了該行政處罰決定,足道店不服,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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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新增加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的規定,給法官靈活運用調解方式審理涉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案例契合了新行政訴訟法中規定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調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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