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影視行業自查自糾,明星年底前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热点」影视行业自查自纠,明星年底前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廣州普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的部署,從明天(10月10日)開始,各地稅務機關將通知本地區影視製作公司、經紀公司、演藝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視行業企業和高收入影視從業人員,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對2016年以來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自查自糾。

明年7月前建影視行業稅收管理長效機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按照穩妥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促進影視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對在2018年12月底前認真自查自糾、主動補繳稅款的,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

從2019年1月至2月底,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自查自糾等情況,有針對性地督促提醒相關納稅人進一步自我糾正。對經提醒自我糾正的納稅人,可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從2019年3月至6月底,稅務機關結合自查自糾、督促糾正等情況,對個別拒不糾正的影視行業企業及從業人員開展重點檢查,並依法嚴肅處理。2019年7月底前,對在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舉一反三,建立健全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管理長效機制。在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中,對發現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以及出現大範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要依規依紀嚴肅查處。

多名官員因范冰冰偷逃稅案被問責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的消息,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在范冰冰偷逃稅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依規依紀進行了問責。

在問責中,責令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作出深刻檢查,並採取切實措施整改;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局長、現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局長丁源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總會計師、現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總會計師李青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稅務分局局長、現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濱湖區稅務局副局長鍾小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免去其現任領導職務;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稅務分局副局長、現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梁溪區稅務局副局長沈治國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原無錫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局長、現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幹部許崇金給予誡勉談話處理;對其他有關責任人也按規定給予了相應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省稅務局表示,目前尚未發現上述人員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崔永元暗示舉報“陰陽合同”獲獎10萬

前天,崔永元在自己的微博小號@小崔讀書匯上發文暗示自己因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獲得10萬元獎金。

10月3日,范冰冰利用陰陽合同偷稅漏稅的問題水落石出,她個人及其工作室和公司共被罰款8.8億元人民幣。隨後范冰冰在微博上發佈致歉信,承認了自己偷稅漏稅的事實。與此同時,很多網友提到崔永元舉報偷稅漏稅應該獲得獎勵。

對於舉報了一起涉及如此鉅額偷漏稅的案件,10萬元的獎勵到底少不少,記者瞭解到,目前我國對於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獎勵是按照《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執行。其中第六條規定,“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其中最高獎金的標準為“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這就意味著10萬元的獎金已經是上限。此外,該辦法第21條還規定,對有特別突出貢獻的檢舉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獎勵外,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宣傳應當事先徵得檢舉人的書面同意。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審議通過,從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整整執行了11年多。

舉報人遭威脅,法律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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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小崔讀書匯 新浪微博

近日,崔永元發文,表示自己由於舉報明星偷稅漏稅遭到威脅,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保護舉報人是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舉報人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線索來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麼,如何保護好舉報人?我國法律在保護舉報人方面有哪些規定?舉報人應當如何保護自身安全?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在法律政策方面,我國對保護舉報人一直非常重視,並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

例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具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刑法也分別規定了報復陷害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打擊報復證人罪等,對惡劣的打擊報復行為進行嚴懲。

在保護公民舉報權利方面,相關部門也制定了專門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以上規定在舉報人保護特別是對舉報人的保密等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按照這些規定,舉報的受理、登記、轉辦、保管等各個環節,相關機關都應當嚴格保密,嚴防洩露或者遺失;不準私自摘抄、複製、扣押、銷燬舉報材料;嚴禁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鑑定筆跡;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等。

那麼,如果舉報人,尤其是類似崔永元這樣的實名舉報人受到威脅後,他們該如何求助呢?對此,張建偉指出:“當舉報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進行調查,查明舉報人是否受到實質性威脅,以及威脅到了何種程度,進而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為其提供適當的保護。”

他進一步表示,如果舉報人向公安機關反映後,公安機關沒有及時進行處理,由此導致舉報人因沒有得到及時保護而受到不法侵害,則應當追查公安機關是否可能存在翫忽職守等瀆職行為,並依法進行追責。

普法君查閱資料發現,對於如何保護舉報人的安全,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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