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影视行业自查自纠,明星年底前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热点」影视行业自查自纠,明星年底前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广州普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的部署,从明天(10月10日)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将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明年7月前建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2019年7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对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多名官员因范冰冰偷逃税案被问责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消息,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在问责中,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整改;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局长丁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李青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钟小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副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副局长沈治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干部许崇金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按规定给予了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表示,目前尚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崔永元暗示举报“阴阳合同”获奖10万

前天,崔永元在自己的微博小号@小崔读书汇上发文暗示自己因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获得10万元奖金。

10月3日,范冰冰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问题水落石出,她个人及其工作室和公司共被罚款8.8亿元人民币。随后范冰冰在微博上发布致歉信,承认了自己偷税漏税的事实。与此同时,很多网友提到崔永元举报偷税漏税应该获得奖励。

对于举报了一起涉及如此巨额偷漏税的案件,10万元的奖励到底少不少,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是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其中最高奖金的标准为“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这就意味着10万元的奖金已经是上限。此外,该办法第21条还规定,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整整执行了11年多。

举报人遭威胁,法律如何保护

「热点」影视行业自查自纠,明星年底前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图片来自于@小崔读书汇 新浪微博

近日,崔永元发文,表示自己由于举报明星偷税漏税遭到威胁,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保护举报人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举报人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保护好举报人?我国法律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有哪些规定?举报人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在法律政策方面,我国对保护举报人一直非常重视,并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也分别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对恶劣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惩。

在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方面,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专门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上规定在举报人保护特别是对举报人的保密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按照这些规定,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相关机关都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等。

那么,如果举报人,尤其是类似崔永元这样的实名举报人受到威胁后,他们该如何求助呢?对此,张建伟指出:“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由此导致举报人因没有得到及时保护而受到不法侵害,则应当追查公安机关是否可能存在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并依法进行追责。

普法君查阅资料发现,对于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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