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莊:剛出獄就搶銀行 應倒查監管改造質量


楊莊:剛出獄就搶銀行 應倒查監管改造質量

據媒體報道,9月30日杭州金華路一家銀行發生了搶劫案,通過監控可以看到,銀行的櫃檯前,一名男子拿著小刀,向銀行工作人員索要錢財。警方接到報警後將這名男子擒獲,其涉嫌搶劫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經審查,男子姓黃,36歲,事發前剛刑滿釋放。9月27日,他帶著一百多塊錢到杭州找工作,但工作沒找到,錢花光了。因為飢餓難耐,他就想著到銀行搶100塊錢買吃的。後來工作人員報警,他也沒逃跑。

剛刑滿釋放,又重新犯罪,而且犯罪原因僅僅是為了搶100塊錢買吃的,實在令人扼腕嘆息。

我國監獄對罪犯實行的是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監管的最終目的是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要組織他們從事生產勞動,對他們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根據《監獄法》的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併為獲釋後就業創造條件。

36歲的黃某既不老也不小,無論在哪個行業工作,都應該是壯勞力。據介紹,黃某自幼父母雙亡,自己又不願意從事體力勞動,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像黃某這樣的人,在監獄更應該用勞動改造對其進行“糾偏”。黃某在監獄勞動的過程中,勞動態度、勞動質量究竟如何?是否接受了職業教育?都應該進行倒查,看看是否存在問題,從而在改造類似於黃某這樣的罪犯時加以改進。

此外,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政府負有幫助教育的職責,以便他們能夠適應社會,融入社會。黃某住所地的相關部門,在對其幫教方面是否盡職盡責,也應該自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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