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永定男子與他人抱團「偷炸藥」,法院:重判!

一說到炸藥,

大家眼前浮現的可能是戰場上的戰火紛飛,

但其實炸藥除了作為戰場殺戮工具之外,

還有很多其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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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能破地鑽洞,

讓深埋地下的豐富礦產見著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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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能開山劈石,

造就一條條使經濟騰飛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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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能挖河掘渠,

建立一座座惠及民生的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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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宋某等五人,

大費周章偷盜了22.71千克炸藥,

僅僅是為了拿去賣錢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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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定一男子宋某因盜竊爆炸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19日晚,宋某夥同肖某、王某貴、王某聯、郭某五人,由肖某駕駛一輛三菱吉普車到三明市大田縣廣平鎮龍盛礦業有限公司石灰石硐,由宋某、王某貴、王某聯、郭某四人進入龍盛礦業石灰石硐裡盜竊雷管、炸藥,肖某駕駛車輛在硐口附近等候。次日凌晨3時,五人載著偷來的火工材料返回龍巖市永定區高陂鎮,各自回居住地休息。上午10時許,肖某駕車載著偷來的雷管、炸藥離開住所,途經高陂鎮和興村路口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並從車上查扣雷管29發、炸藥7包和10根。經稱重,所查獲炸藥的重量為22.71千克。

經鑑定,查獲的雷管均能正常起爆,具有爆炸能力,可引爆合格炸藥,屬於雷管類爆炸危險品;查獲的炸藥均具有爆炸能力,屬於硝銨類炸藥爆炸危險品。

此外,宋某曾因犯盜竊罪、脫逃罪被判處刑罰。同夥肖某、王某貴、王某聯於2014年至2016年先後歸案並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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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夥同他人盜竊炸藥22.71千克、雷管29發,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爆炸物罪,且屬情節嚴重。綜合宋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有違法犯罪前科等情形,永定法院一審以盜竊爆炸物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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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指秘密竊取或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處罰上,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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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爆炸物屬於國家嚴格管控的危險物品,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流入社會,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極大的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後果不堪設想。不勞而獲之心不可有,勿以惡小而為之,殊不知以踏入萬丈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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