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夜追兇》著作權到底歸誰?陳瓊瓊對成都商報記者這麼說

署名這件事 法律怎麼說

近日,網劇《白夜追兇》因編劇被“前女友”起訴侵權一事,再次衝上風口浪尖。7月23日,一位自稱是編劇韓冰前女友的陳瓊瓊發文表示,《白夜追兇》系她與“前男友韓冰先生共同創作”,至今她未對《白夜追兇》給予任何授權。24日,韓冰委託律師發表聲明,稱“‘指紋’(韓冰)系網劇《白夜追兇》之劇本的唯一作者,對該劇本享有完整的署名權。”

《白夜追兇》著作權到底歸誰?陳瓊瓊對成都商報記者這麼說

7月23日,陳瓊瓊發表的第一篇說明

目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受理該案。

《白夜追兇》著作權到底歸誰?陳瓊瓊對成都商報記者這麼說

7月23日晚8時許,海淀法院發佈消息表示已受理此案。

25日,成都商報記者聯繫到陳瓊瓊本人,她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我急切期待自己的律師同意拿出證據的時刻來臨,以此證明自己的客觀並非虛妄。”而同樣急切等待的還有各路觀點不一的看客,那麼從法律角度,究竟能否認定陳瓊瓊與韓冰是共同創作?辛苦寫作的編劇、作者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爭議焦點:

一人稱合著,一人稱獨創

陳瓊瓊自稱是北京電影學院文學系本科畢業生,從事了七年的編劇策劃工作,她在微博上的認證為“編劇”,代表作是《小兒難養》。而韓冰在成為編劇以前,出版過犯罪小說《刀鋒上的救贖》,曾做過11年律師。

對於《白夜追兇》的創作,陳瓊瓊具體參與了哪些工作?7月23日,她實名發文解釋了創作過程,認為整體故事框架上,雙方互有貢獻,兩人共同完成了前四集劇本和簡短版的招商梗概,並公佈了兩人關於創作《白夜追兇》部分郵件往來的截圖。“我執筆創作的前四集劇本與網絡劇的劇情,甚至臺詞重合度達到90%以上。招商梗概雖然字數不多,但最核心的內容也跟目前的網劇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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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郵件往來的截屏,據悉已經過公證部門公證

在陳瓊瓊看來,由於韓冰並不懂劇本和小說的區別,所以自己從劇本結構、人物定位、人物關係、核心矛盾設定、市場營銷方面親力親為,並且努力去找視頻公司和製作公司推廣。

而從韓冰委託律師授權微信公眾號“編劇幫”發佈的聲明中可看出,韓冰認為他是《白夜追兇》劇本的唯一作者,享有完整的署名權。雖然在該聲明中沒有對創作的細節進行說明,但通過對比此前媒體對韓冰的專訪,可以看出兩人所述的創作過程存在出入。“編劇幫”工作人員向成都商報記者證實,此聲明系韓冰委託律師獨家授權“編劇幫”發佈,因為“編劇幫是一個最為關注編劇生存狀態的平臺”,但對方拒絕向記者提供韓冰一方的聯繫方式。

《白夜追兇》著作權到底歸誰?陳瓊瓊對成都商報記者這麼說

《白夜追兇》著作權到底歸誰?陳瓊瓊對成都商報記者這麼說

記者特此梳理陳瓊瓊與韓冰雙方目前公開的信息進行對比

情感衝撞:

一人稱創作者維權,一人稱“有備而來”的汙衊

據陳瓊瓊所述,在2012年9月招商梗概完成後大約十餘天,韓冰向陳瓊瓊提出了分手,分手後至今兩人未曾聯繫過,也未對《白夜追兇》售出並拍攝之後的相關權益進行商討。

陳瓊瓊希望,通過訴訟認定韓冰侵權並在公共媒體上向她道歉,並希望優酷能追加編劇署名並協助消除侵權對她的影響。但這樣一部流量大劇,為何不提出經濟方面賠償訴求?陳瓊瓊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說實話,我更覺委屈的是不公正對待,是被侵權、想要道歉、想要真相。”

對於為何在《白夜追兇》播出近一年後才起訴韓冰,陳瓊瓊在文中解釋,她因為工作繁忙不想被理解為“蹭熱度”,並抱有對韓冰一絲希望,等待他或相關人員的溝通。

而直接導致訴訟的導火索是陳瓊瓊看到一篇韓冰的專訪,其中韓冰的一些言論讓她下決心,“給憋屈了很久的自己一個交代”。“他如此刻意傳達那個劇本是屬於他一個人的,這種罔顧事實真相的行為,讓我無法再沉默下去。”

《白夜追兇》著作權到底歸誰?陳瓊瓊對成都商報記者這麼說

7月24日上午,陳瓊瓊認證微博發表澄清。

7月24日上午,陳瓊瓊在其個人微博上對《白夜追兇》侵權的一些訛傳進行澄清,表示自己並不是“獨力創作完成全劇”,也不存在“韓冰抄襲”,雙方各有貢獻。但隨後,面對韓冰的律師聲明,認為她“有備而來”、“大規模”侵犯韓冰名譽權及相關權利的指責,陳瓊瓊說她感到“震驚”和“憤怒”。24日下午,她再次回應,自己將不再躲避,更不會忌憚於網絡暴力,堅持發聲。

《白夜追兇》著作權到底歸誰?陳瓊瓊對成都商報記者這麼說

《白夜追兇》片尾,編劇只有指紋(韓冰)一人。

“在此之後,韓冰也沒有跟我聯繫,除了有極個別網友發私信過來罵兩句以外,目前並沒有受到困擾。”陳瓊瓊說道。關於她手中那份詳細的對比證據,陳瓊瓊說,“我主要寄望於法律程序,而非輿論導向,所以我一切都要尊重律師在這場官司中的節奏。她認為合適的時候,我會拿出所有證據給大家看。”

她還說,“我急切期待自己的律師同意拿出證據的時刻來臨,以此證明自己的客觀並非虛妄。”

法律評析:

“前女友碰瓷”還是“證據確鑿”?看法律如何評判這出現實劇

儘管陳瓊瓊在微博上表示“不想自我炒作”“不想佔用公共輿論資源”,但無疑她的一紙訴狀已引發熱烈反響,從“不要盲目相信愛情”到“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各方看客觀點不一,有人說陳瓊瓊在“碰瓷”,也有人說韓冰“過河拆橋”,甚至有圈內人士表示“這類事在編劇圈並不少見”。那麼從法律角度,認定合作作者及合作作品的標準究竟為何?當事人目前披露的證據又是否足夠證明自己的訴求?面對“圈內常事”,辛苦寫作的編劇、作者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1)什麼是共同創作?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因此,通常認為兩人有共同創作的合意,實施了共同創作的行為,創作出以一定形式表現的作品,即認為兩人是共同創作,構成該作品的合作作者。” 深耕文化傳媒娛樂法多年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萍說道。

“我們所強調的‘參與創作’,是指對該作品的思想立意、創作觀點、表達形式等付出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比如構思策劃、執筆操作等。” 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詩睿表示,在《白夜追兇》劇本著作權這個糾紛中,原告陳瓊瓊能否舉證證明她參與創作、且對該作品具有上述創造性的貢獻,還需法院對其舉出的證據進行認定。

(2)合作作者能否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2013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因此,朱詩睿認為,如果未經協商一致,各個合作作者都無權單獨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但也有例外。“如果一方與合作作者對方協商不成、對方無正當理由、一方行使的權利不含轉讓、與對方分享收益這4種情況都具備時,則該方可以有條件地單獨行使權利,但可見條件是相對嚴苛的。從陳瓊瓊披露的信息來看,韓冰與她未進行任何協商,同時又明顯不屬於有條件地單獨行使權利的情形。”朱詩睿說。

為何強調可單獨行使的權利不含轉讓權?張萍結合自己訴訟實踐經驗表示,“轉讓會涉及到很多利益問題,這些利益都與權利有關,比如轉讓後的電影、電視劇改編權,轉讓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而有些人並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改編。”

(3)《白夜追兇》出品公司優酷是否承擔責任?如果法院判定劇本確為韓冰一人所著,陳瓊瓊此舉是否構成對韓冰的名譽權侵犯?

“只有經法院審理確認原告是《白夜追兇》劇本的編劇後,陳瓊瓊才有權利繼而請求追加編劇署名。但有一點,還要分析優酷播放的《白夜追兇》是否改編自陳瓊瓊創作的作品,如果確實改編自陳瓊瓊的作品,則應追加署名。此外,出品方通常會與編劇簽訂相應的編劇協議,包括讓編劇承諾作品為其個人獨創、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等。如此一來,優酷方也可以據此向編劇韓冰索賠。”張萍表示。

至於侵犯韓冰名譽權方面,就目前陳瓊瓊發表的言論來看,張萍認為她並沒有對韓冰進行詆譭、貶損,陳瓊瓊表示韓冰創作的劇本並非其獨自創作,而是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創作,雙方均有貢獻,沒有否認韓冰的創作成果,但表示韓冰存在侵權行為。“指控他人侵權並不必然構成名譽權侵權,但是如果惡意訴訟、惡意中傷,給他人造成整體社會評價的降低,則可能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

六條建議:

注意各環節保留證據 讓合作作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對於共同創作,張萍從法律角度提出6條建議,合作創作人要儘量做到保留每個環節的證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口說無憑。

(1)建議合作創作的作者之間最好提前簽訂相應的協議,如果起初沒有簽訂合同,也可以在後續補籤協議,在協議中約定各自的創作部分、創作貢獻、份額、權利分配方式、權利行使方式等。

(2)在創作過程中,建議雙方每次開會討論劇本、研討創作思路,都要做好會議紀要、備忘錄,讓參會人簽名。

(3)如果是通過郵件往來溝通的劇本大綱、分集梗概等內容,應注意保存相應的郵件;如果是通過微信、QQ溝通的,儘量使用文字溝通,並保存相應的聊天記錄。

(4)如果是電話會議、開會討論,可以提前告知對方進行錄音,雙方均可以錄音,以便後續整理思路,也便於對雙方的監督,往後發生爭議也是一種保障。

(5)此外,合作創作作者對於自己完成的那部分,包括故事大綱、劇本初稿、分集梗概、修改稿、人物關係、核心矛盾設定等,均應保留底稿。

(6)合作創作的作品一旦完成,應及時申請版權登記,並將合作創作人列為共同作者;作品初次發表時,亦應列明各合作作者。

成都商報記者 趙瑜 陳柳行 實習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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