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寫明以房抵押,爲什麼到期後不管用?

東友律師事務所


按照法律規定,房屋抵押是登記生效,未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

《物權法》第187條規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根據該條款規定,對於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不成立。

不過按照《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所以即便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也是成立有效。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則可以根據合同主張相應的權利。理論上,對於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損失。就抵押合同來說,因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在能夠繼續辦理抵押登記情況下,債權人行使登記請求權,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時,使抵押權得以設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未辦理抵押登記是由於抵押人的過錯時,債權人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未進行抵押登記給其造成的損失。


葉律師


作為出借人一方借給別人錢時,總擔心借期到了之後借款人沒有償債能力導致借款本金無法要回的風險產生。為了降低此類風險的發生,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大多數出借人都會選擇的方式。但由於此類借款大多發生在關係較好的親戚、朋友、同事之間,礙於面子很多人僅要求借款人將房產抵押事項記載於借條之上。

那麼問題來了,把房產抵押事項寫在借條上就一定能夠保證出借人無法實現時債權行使抵押權麼?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首先要知道什麼是房產抵押?


房產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出借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因此,從上述的解釋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雖然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的事實記載於借條之上,但是在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的抵押權並未生效,在借期屆滿之後如果借款人無還款能力,出借人僅僅依據借條上的抵押事項要求實現抵押權的可能極低。


東友律師事務所


在生活中,我們有時候或遇到資金捉襟見肘的問題,這時除了像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之外,也會涉及到民間借貸,借款方一般會給出借方打一張借條,而想要為了增加擔保,有時候會在借條上寫明以房抵押,但到期後遇到糾紛卻發現不管用,這是為什麼呢?

我們常說口說無憑,白紙黑字才有效,但在這個案例中,白字黑字也未必有效力,原因是沒有辦理有效抵押手續。

根據《物權法》相關條款,抵押要辦理抵押登記才有效,而且是從抵押登記日開始生效,而且設立抵押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該包括被擔保債權金額、期限等信息。

也就是說,在借條上寫著以房子抵押是沒有法律效果的。

那麼為什麼沒有效果呢?我想至少可能包括以下原因。

1.要被抵押的房子未必是國有產權,可能是使用權或小產權,無法抵押和上市交易過戶

2.房子可能已經被抵押,比如說是貸款買的房,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無法再次抵押

所以,如果想預備到時候不能還款時真的用房子來償債,那麼最好去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一下正規的抵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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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押有著嚴格的法定登記程序,不是光在借條上寫四個字就可以的。以房抵押的正確的操作流程和法律依據如下。

第一、法律依據:《物權法》第187條的規定,以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為你僅僅在借條上寫上“以房抵押”,並沒有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因此,抵押權並沒有設立,到期之後自然不管用。

第二、以房抵押正確的操作流程:第一步債權人與債務人先簽訂一份正式抵押合同,第二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6條的規定,債務人攜帶房產證、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相關材料與債權人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後,債權人對於該房產就享有優先受償權,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權,債權人就可以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債務人的房產,從而實現債權。


法律知道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你在借條上,具體是如何描述的。

如果你只是將房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即當債務人到期不歸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將抵押財產進行處分,或者拍賣,那麼這種條款原則上是有效的。但是關鍵的問題是,不動產的這種抵押,必須要進行登記才能生效。如果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即使約定了這樣條款,抵押合同也是沒有生效的。所以當債務到期不歸還的時候依然是不能處分抵押物的。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通過題目的描述,你很有可能是在描述的時候,將這種抵押財產的意思表達成了流押條款,如果是這種性質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所謂流押條款指的是,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則可以直接獲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條款是與抵押財產的性質完全不同的。

因為抵押財產指的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我只是可以將抵押財產進行處分或者變賣。比如我抵押了一套房產,假如我欠債權人100萬,而我這套房能夠賣500萬,那麼我只需要把這個房產變賣之後把100萬給債權人,剩下的400萬依然是我的。

但是如果是流押條款,則意味著即使我只欠債權人100萬,但是當我無法到期清償的時候,我要把價值500萬的房產全部歸債權人所有。顯然我會額外多給債權人400萬的利息。這樣對於債務人來說顯然是存在嚴重不公平的。而且這個價值也遠遠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債務利息上線。所以這樣的流押條款是無效的,即使債務人這樣約定了,到時候也是不作數的。

所以你說,借條上明明寫了以房抵押,但是不管用,要麼就是你沒有做房產抵押登記,要麼就是你約定的屬於流押條款!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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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押是要辦理相關手續的,只寫在借條上,不辦手續是屬於效力待定的。

辦理的手續:

1、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帶齊身份證,及複印件  

2、帶上房產證原件  

3、帶上借款協議  

4、手續都辦好後,房產證先放在管理局,七個工作日後雙方再親自帶上身份證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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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寫明以房抵押,這種抵押無效。

1,房產抵押生效,以到房管局登記為準。不登記的抵押權沒有效力。

2,不去登記部門查詢,不能確定房子所有權就是抵押人。萬一房主不是抵押人,更沒有效力。

3,去登記抵押權後,抵押房不能出售。如果你不登記,房主可以直接把房子處置了。

4,抵押房產是一種債權保障手段。因為一旦債務違約,債主不能直接處置抵押房產。

5,抵押房產登記後,建議債主保存房本,防止債務人去做二次抵押,造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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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說的這一現象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解釋:

一是房產權是由專門的房產管理局管理的不動產權,要將房產權作抵押需要到房產管理局辦理抵押備案手續,否則依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擔保無效。

二是房屋產權的估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的,此種情況是不能估拍處理抵押擔保物歸還借款的。

三是房屋所有權人不只是借款人一個人所有,其借款項與其他房屋產權所有人沒有任何關係的,其他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意的,這樣的抵押擔保也是難以實現。

四是作抵押擔保的房產一直是借款人家庭成員唯一居住的往房,這種情況也是無法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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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問題是很多債權人的困惑,一旦碰到了,頭大無比。

這裡我們先來了解下相關的法律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看完了這個,題主是不是馬上明白了,沒有依法辦理過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哦,也就是說,假如你要求對方用房產作抵押,一定要帶著借款協議,抵押合同走正規的流程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實拋開法律條款不說,面對經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小心再小心,特別是借錢出去,不僅僅是房產,只要牽扯抵押物,一定要明確抵押權和處置辦法。先小人後君子,否則很可能人財兩失。

希望我的答案能給題主帶來幫助,喜歡的話請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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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涉及不動產物權設立的生效要件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房屋抵押權作為不動產物權中的一種,自然需要在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才成功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因此,僅僅在借條上寫明“以房抵押”,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當然就沒有生效。

但是,既然你們已經訂立了“抵押合同”,你享有讓對方辦理抵押登記的權利,可以督促對方儘快辦理抵押權登記使得抵押權生效。屆時,你就可以行使抵押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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