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採取拘留措施,義務最終依法履行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14日,羅某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麗江市古城區支行(以下簡稱古城支行)申請借款5萬元,經協商,雙方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額度期限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1日,同時羅某與程某武、程某秀、巴某,海某四人跟古城支行簽訂了一份《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羅某在該聯保協議書中做牽頭人,聯保成員之間相互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截至2015年5月31日,羅某未按約定還本付息,累計拖欠本金29999.59元,利息1128.89元,罰息5052.88元。基於此事由,古城支行將羅某等人訴至永勝縣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永勝縣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由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原告本金、利息、罰息,五名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經過

民事調解書生效後,羅某等被告未按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古城支行申請永勝縣法院強制執行。受理執行案件後,永勝縣法院執行幹警向五名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向各被執行人明理釋法,做了相應的筆錄,但五名被執行人均採取逃避的方式規避執行。在多次做工作無果後,2018年9月25日,永勝縣法院決定依法對五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當執行局幹警將五名被執行人帶至永勝縣法院後,經再次明法釋理,五人才幡然醒悟,願意當場履行調解書的義務。鑑於被執行人的態度誠懇,執行局幹警決定再給五名被執行人一次機會,隨後五名被執行人按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了義務,至此該申請執行案件執結。

案情警示

在本案中五名被執行人“不見棺材不落淚”的想法是錯誤的,就像歌詞裡唱的那樣“無論你履不履行,義務就在那裡,不偏不倚”,只有認真履行相關義務才是正確的途徑,任何規避、逃避、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都是沒有用的。

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執行工作則是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一公里”。對生效判決的尊重和履行,就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一個法治國家公民法律意識的體現。

執行採取拘留措施,義務最終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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