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被「解聘」拒不退出最高罰3萬元《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蘭州晚報訊(記者方言)近日,省政府法制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對《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見。該《辦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後,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辦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建設單位不得單獨轉讓物業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優先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物業被“解聘”拒不退出的,最高將面臨3萬元罰款

《辦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物業合同,應提前兩個月告知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做好各項移交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60天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後,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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