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限行合法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原一縷陽光


近年來各大城市紛紛出臺限制外地汽車通行措施,“限行”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可以反覆適用的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從法律依據上看,基本都是由直轄市、市政府制定實施,在性質上屬於地方政府規章;有少數城市如上海通過市人大頒佈了相關法條,這樣其效力等級上升至地方性法規,

但是上海的法規也只是授權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相關程序規則。而由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門主導制定的若干規則一直處於徵求意見階段,至今尚未正式通過,因此嚴格地說上海的相關制度也仍然停留在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層面

從日前深圳市等地限定外地車通行來看,包括北京市的《北京限行通告》,基本上都是屬於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佈的通告,這些通告並沒有經過嚴格的制定程序,其性質只能算作是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我們通常講一個抽象行政行為的所謂“合法性”嚴格地說包含兩層意思:從狹義方面理解就是“合法律性”,也就是說該行為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它不強調行為的內在動機或想法,僅僅從法律實證主義出發,只關心行為的外在表現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


廣義地講,“合法性”是對權力客體和權力主體關係的內在評價,強調的是該法律或規章制度的正當或合理與否的評價。因此,廣義的“合法性”實際上“合法律性”(符合實證法)加上合乎正義兩個考察指標,也就是包括了合法律性和正當性兩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合法性原則是一切合法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所以行政主體必須遵守並執行行政法律的規定,以法律為依據,並承擔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導致的法律後果。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授權,公權講究“法無明文即禁止”(不同於公民私權層面的“法無禁止即可為”),不得超越或濫用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客觀、中立地看:首先此種強制措施應該是對所有同類型的機動車一視同仁、普遍適用,不能僅僅只是針對外地號牌的車輛;其次,這種措施只能在短期內的權宜措施,一旦道路和交通流量發生改變,就應該取消此種措施。因此,眾多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門長期限制外地車禁止通行某些路段是有法律瑕疵的,未必完全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

即使行政主體獲得法律的授權可以實施某種抽象行政行為,它也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因為程序本身具有其特定的價值,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一直是現代法制理念的天條;用大白話說:就是要程序合法。


由於汽車限行大多是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因此這項抽象行政行為必須滿足制定規章的程序。根據《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章的制定須經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佈幾個階段。

各大城市對外地汽車限行很難說符合《立法法》,因為該法規定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做出。在現代社會,駕車通行權已經成為一項最基本的公民權利,雖然公民沒有絕對的、不受到限制的個人權利,但限行這種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規章或更低等級的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是無權對公民基本權利作出限制的,如果隨意限制,實際上構成下位法對上位法權威性的挑戰,最終損害的是整個社會的法制框架、根基和信念。


汽車限行還可以從兼顧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加以分析:政府出臺限行措施的目的是通過限制一部分人的權利來達到整個社會的效率最大化,有一定的合理性,無可厚非!那麼地方政府在追求效率的同時,限行措施是否有兼顧到了公平呢?外地車限行的實質是通過犧牲外地人的駕車通行自由權來保障本地人的交通秩序,如果說為了公共利益要對行車自由進行限制的話,應該對所有車輛實行一視同仁的限制。

綜觀大多數城市的“汽車限行”本質上是以限制為名而行地方保護主義之實。可以設想每座城市均“畫地為牢”,奉行“我的城市,我先行”的宗旨,那麼這將無異於作繭自縛,前腳堵了別人路,後腳就把自己的路堵上了。而且此種限制措施也有悖於單一制國家的體制以及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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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色歸讀


題主首先搞淸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狹義的法律單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廣義的的法律還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省市自治區人大和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這些共同組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們常說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指的是廣義的法律,某些大城市限行措施不違犯上述廣義法律規定,就算不違法,管轄範圍之內的公民必須遵守政府各部門依法做出的限行令,否則就是不執行限行令的公民違法。還有縣級以上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在一定時間一定路段做出的交通管制,都是合法的行政行為。


SirJanzen


車輛限行應該算不是辦法的辦法,車太多了,不守規矩的駕駛員也太多了!按照我所在城市的交通狀況,我覺得,如果大家都能按照交法的要求去駕駛,我覺得還是可以保持道路暢通的!交通堵塞的問題,除了交通肇事,道路施工和不可預見的因素以外,大部分都是因為駕駛員,不能夠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至於說合不合法,有何依據,我不是專業人士,不能亂說!個人的態度是,畢竟能緩解一下交通擁擠的現狀,也是合理的吧!


炎焙焙


個人覺得不合法,最好的辦法應該抓住強行加塞,交通擁擠路段超速,經常變道的司機或車輛及原車主處以禁駕1~7天,再次被抓處罰翻倍,超過極限範圍扣車半年和駕駛員,道路擁不擁堵與車輛沒有關係,而是與人(路上的所有人,包括行人及亂停亂放車輛)個人意見,不喜勿噴!


A內褲裡有妖怪504


地方政府根據自己所在地的道路情況,要保證社會生活正常秩序, 制定相應的車輛限行措施,是合理合情合法的。限行有幾種情況,如經常性的很嚴重的道路擁堵不暢,可能會限牌號通行;或冬季因霧霾嚴重,認為是機動車尾氣所致,也會限號牌通行、或者限某型車輛通行;或因學校醫院集中區域,限制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通行,等等。但限行只是手段 不是目的,有關部門在限行的同時,應該盡力改善交通通行狀況和條件。


四季林鄉


又是個槓精,車輛限行的主要核心是,解決車輛在道路上的擁堵狀況,和保證空氣環境得到有效的改善,存在即是合理。

限行後堵車2小時,不限行至少5小時以上,你想在路上睡覺?

各個城市的執法部門,可以選擇有效的手段方便群眾出行,至少現在來看,車輛限行是有效的,所以,你說它合法嗎?合理嗎?


TBC三修德



zagsoft


承邀答,車輛限行問題:我是外行,但按《道路交通法》有關規定:應該是從安全起見,規範限行秩序,也有交通部門的優點吧!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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