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禁止新建石材加工等小型嚴重水汙染生產項目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水汙染防治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汙染事故預防處置及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詳細闡述。《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東禁止新建石材加工等小型嚴重水汙染生產項目

在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屬地監管職責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汙染防治規劃和水環境質量改善限期達標方案,明確河長、湖長組織協調監督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修復等工作職責。

完善水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方面,《條例》規定,禁止新建澱粉、魚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嚴重水汙染生產項目。同時,對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強化重點領域水汙染防治措施方面,《條例》規定,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可以採取通調通聯、建設備用處置設施等方式,確保檢修期和突發事故狀態下汙水達標排放;同時,針對目前農村畜禽廢棄物直接排放、水產養殖密度過大等現狀,規定了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糞便汙水處理設施,實施雨汙分流和糞便汙水資源化利用。

強化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方面,《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使用炸藥、化學藥品捕殺魚類;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鄉垃圾等其他廢棄物,禁止從事餐飲旅遊;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劃定保護範圍,明確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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