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省高院在來鳳縣法院二審開庭公開審理周某、田某、段某等8名被告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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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周某、段某、田某從廣東省佛山市、廣州市、深圳市購進甲基苯丙胺運回湖北省來鳳縣,並在來鳳縣、咸豐縣等地販賣,被告人周某累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6737克,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田某累計參與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6737克,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段某累計參與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000克,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羅某累計販賣甲基苯丙胺45.2384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蘭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470克,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黃某累計販賣甲基苯丙胺3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田某紅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為他人居間介紹二次,單獨販賣一次,累計販賣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賴某幫助蘭某窩藏、轉移毒品,達到逃避司法機關法律制裁的目的,其行為構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
2017年1月11日,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段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蘭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以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田某紅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手機、電子秤等作案工具及現金,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周某、段某、田某、羅某不服判決,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在來鳳縣法院依法對該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審理,案件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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