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在来凤县法院开庭二审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省高院在来凤县法院开庭二审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10月10日,省高院在来凤县法院二审开庭公开审理周某、田某、段某等8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省高院在来凤县法院开庭二审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回顾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段某、田某从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市、深圳市购进甲基苯丙胺运回湖北省来凤县,并在来凤县、咸丰县等地贩卖,被告人周某累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73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田某累计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73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段某累计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某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45.238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兰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470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田某红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他人居间介绍二次,单独贩卖一次,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赖某帮助兰某窝藏、转移毒品,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其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2017年1月11日,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红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手机、电子秤等作案工具及现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段某、田某、罗某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在来凤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审理,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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