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散」山西出新規,這7類費用不能計入集中供熱定價成本

城市集中供熱,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管,近日省發改委印發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扩散」山西出新规,这7类费用不能计入集中供热定价成本

《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和價格監管工作需要,規範了我省開展城市(包括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的原則、成本構成及歸集、定價成本的審核標準和其他相關指標及核算公式等內容,有利於規範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行為,使成本監審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進行,確保成本監審更客觀、公正、透明,為政府科學定價奠定堅實基礎。

《辦法》明確指出這些費用支出不得計入供熱定價成本: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費用;

☑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

☑雖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以及各種廣告費;

☑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

《辦法》還強調和鼓勵供熱經營者積極改進技術、改良設備,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降低成本,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

規定從10月2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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