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瑞安隆山實驗小學發生一起校園血案,一名男子持刀闖入學校,殺死一名10歲小學男生。令人驚訝的是,不少網友竟然為兇手叫好。
受害者葉某
9月21日16點左右,瑞安警方接到報警稱:在隆山小學三樓一廁所內,有小孩受傷。警方趕到現場後,抓獲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受傷學生葉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
案件發生後,有很多種小道消息開始在網絡上傳播。
女兒眼睛被戳瞎,父親才殺人?
一位網友在微博上表示,林某某殺人,是因為女兒眼睛被戳瞎。
這一說法引起部分網友為林某某叫好,認為他是在用生命保護女兒不受欺負,值得理解。
而據瑞安警方通報,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交代:9月19日,其女兒與同學葉某發生口角被打致眼部疼痛,但“傷勢輕,未就醫,正常上學”,林某某因心生怨氣,於21日持水果刀闖入校園行兇。
所謂女兒眼睛被打瞎純屬子虛烏有。
還有自媒體宣稱,兇手有精神病,曾經殺過人。經警方調查,造謠者王某某系道聽途說,已被瑞安警方行政拘留五天。
葉某是“熊孩子”?
事件發生後,葉某被一些網友冠上了“熊孩子”的帽子,甚至有人發出育兒警示,“務必管好自己的熊孩子,你不管,別人會替你管!”
“兩個孩子都是好學生。”謝校長說。
班主任曾評價小葉乖巧懂事
“你的眼睛裡寫滿乖巧和懂事,你是個受老師和同學們歡迎的小朋友。”“你還是一個很熱心和大度的男孩子,不管哪個同學有困難,你總能伸出援助之手。”班主任在期末寄語裡寫道。
造謠者需付法律責任
微博上總有人編造劇情,欺騙大眾感情,而他們造謠的成本太低,才是問題的關鍵。
無論謠言來源於何處,無論出於何種初衷,都模糊了正義與邪惡本該涇渭分明的邊界,傳播了施暴有理、行兇無罪的錯誤價值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有明確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真愛孩子就別護短
回顧這件事,沒有贏家,只有兩敗俱傷。
對於孩子之間的磕磕碰碰,激化矛盾是最愚蠢的做法。真正愛護孩子,應該耐心的教育和引導,而不是毫無原則的護短。
明明可以有很多方法很好地解決問題,這位父親卻用了最極端的方式,致使兩個家庭遭遇滅頂之災。而他,也將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
法條鏈接
持刀殺人的,構成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生活中,不少家長朋友都有過這樣的擔心:“我的孩子在學校裡被同學欺負了,怎麼辦?”
“假如有人傷了孩子,首先得搞清楚是什麼情況,不同的情形不同對待。”
第一種,同學間玩耍不小心碰傷。
這不是屬於被人刻意欺凌,就交給孩子自己處理,讓孩子學會溝通,學會自行解決同學之間的矛盾。
另外告訴孩子,課間跟同學玩耍,不要玩有危險性的遊戲,哪怕是無意傷害,輕則皮肉之苦,嚴重的,會給自己帶來無法挽回的痛。
第二種,是同學故意欺負。
孩子,要明確你的態度,勇敢地告訴對方:你不喜歡,你很討厭,你給我不舒服的感覺,請你下次不要這樣。
孩子,甚至,你可以反抗,你可以回擊。你的反擊,也要有分寸,不讓對方繼續傷害你,也不能致人要害,點到即止。
既不被人傷,也不傷別人。
第三種,遇到個人無法面對的局面,如遇到高年級同學或社會上的大塊頭。
這個時候,孩子,你一定要認慫,保全自己,離開現場,儘量避免正面衝突。
忍耐就一定意味著懦弱嗎?不是!忍耐是一種權衡,也是一個人應該具備的一種好的品質。
告訴孩子,像我們成年人,進入社會後,面對一名持刀歹徒的搶劫,我們也會選擇暫時忍耐,而不是正面對抗。
不管是哪種情況,孩子,你一定要把事情告訴老師和父母,他們有責任和義務、更有一顆愛你的心,會為你解決問題。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當然,這種“解決”,絕不是惡意傷害、持刀報復。
“爸爸媽媽願意為你做任何事”並不意味著這種愛可以超越一個為人父母的成年人的心智。
告訴孩子,既要有溫度,也要有鎧甲
做家長的,既要有稜角,也要有慈悲
提醒網民,冷靜分析,遵守法規
願校園慘案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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