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於@小崔讀書匯 新浪微博
近日,崔永元發文,表示自己由於舉報明星偷稅漏稅遭到威脅,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保護舉報人是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舉報人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線索來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麼如何保護好舉報人?我國法律在保護舉報人方面有哪些規定?保護舉報人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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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
第二條 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或打擊報復。
第六條 以各種藉口和手段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的,按打擊報復論處。
第七條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應認真受理,經調查確屬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區別性質,分別做出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以各種形式打擊報復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向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嚴肅處理。
第八條 確因受到打擊報復而造成人身傷害及名譽、財產、經濟損失的,舉報人可依法要求賠償,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預防和處置打擊報復實名舉報人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舉報人向人民檢察院實名舉報後,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向人民檢察院求助時,舉報中心或者偵查部門應當迅速查明情況,向檢察長報告。認為威脅確實存在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指派法警採取人身保護的臨時措施保護舉報人,並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十三條 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時,應當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舉報人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四條 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經調查核實,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處理:
(一)尚未構成犯罪的,提出檢察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
(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對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名譽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專家意見:
檢察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在這方面仍然存在盲點。”張建偉說,這主要體現在保護舉報人的規定概括性較強,缺乏更加細化的規則。例如對於舉報人應當採取哪些具體的保護措施、應履行什麼程序、應達到何種效果,以及如何追責等,現行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
對此,他建議,在程序方面,應當抓緊制定關於舉報人、證人保護的實施細則,規定更加詳細、操作性更強的舉措;另外,他建議刑法中可以考慮增加恐嚇罪,對於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且尚未發生侵害後果的舉報人進行更加周全的保護。
▌他山之石:我國香港地區如何保護舉報人
對於舉報人的保護制度設計上,香港地區的廉政公署在這方面的做法也許能為我們提供一個可參考的模板。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採訪時提到,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市民對於廉政公署也並非十分信任:“由於信息的不對稱,當年廉政公署工作的開展是困難的。但是今天,廉政公署每年收到的舉報大約有70%都是實名舉報。”
20多年時間能有這樣的轉變,香港廉政公署對於舉報人的一系列保護政策和制度功不可沒。
首先,有嚴格的舉報保密制度。 從1971年頒佈的《防止賄賂條例》,就已經設計了一套嚴密的保護資料來源制度,所有投訴均會保密,嚴禁披露舉報人身份,洩密者將受到法律追究。
其次,對舉報人有全方位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在香港地區,舉報人屬於證人範疇,受到《證人保護條例》的嚴格保護,所有報復舉報人的行為,都屬於刑事重罪案件,最高可處十年監禁。而根據《證人保護條例》的規定,有關部門實施“保護證人計劃”,廉政公署更設立“保護證人組”,更在香港地區以及內地都有“證人屋”。
再次,廉政公署認真對待舉報的態度也大大提高了市民舉報的積極性。廉政公署在接收到每次舉報都有一個編碼回饋給舉報人,舉報材料及舉報人信息也以編碼的方式進入系統,並在四十八小時內對貪汙舉報做出回應,無論結果如何,廉政公署都必須及時通知舉報人。若舉報人不滿處理結果,還可以向監督機構——由社會人士組成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作出申訴。
對比香港地區嚴密的舉報人保護制度,
任建明說:“這並不是說因為香港地區比較小,才能構建出精密而且有效率的舉報人保護框架,我們要推進舉報制度甚至整個反腐工作的進程,關鍵還是要有改革的決心。”(摘自廣州日報)出於維護正義、維護公共利益的舉報行為,就是見義勇為的道德之舉,充滿正能量,應該受到全社會的尊重與保護。對這種舉報文化不但不能打擊,還要大力宣傳、正面弘揚,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敢於揭發不良社會風氣的正氣,與醜惡現象作鬥爭的氛圍。
如此,正氣才能上升,濁氣才會下沉。
來源:法務之家(綜合檢察日報、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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