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丨紅安法院上新集法庭國慶節期間審結一起涉軍維權案件

法治建設丨紅安法院上新集法庭國慶節期間審結一起涉軍維權案件

紅安籍現役戰士返鄉期間因交通事故致傷,提起訴訟後,立案窗口優先受理,辦案法庭在兩次庭審查清案件事實,充分辨法析理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的一審判決已於國慶節期間生效,有效維護了軍人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擁軍情懷。

程某甲系紅安縣二程鎮某村人,現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服役。2017年5月,返還家鄉的程某甲駕駛摩托車探親途中,被程某乙駕駛的客車相撞,導致程某甲身體受傷、車輛受損。先後在縣人民醫院、部隊駐地醫院住院治療。交警認定程某乙負事故全部責任,司法鑑定程某甲構成十級傷殘。程某乙為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2018年3月12日,傷愈的程某甲持士兵證和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來到紅安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起訴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各項損失9萬餘元。涉軍維權立案窗口工作人員當即為其辦理了立案手續,並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將該案分至上新集法庭審理。

審理過程中,程某甲辯稱,已為事故車輛投保,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則以原告單方申請作出的鑑定結論缺乏依據和客觀公正性為由,申請重新鑑定,並自願承擔第二次鑑定費。雙方共同選定的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為原告所受傷未達到殘疾標準,護理期則與原鑑定結論相同。保險公司拒絕法庭調解意見,且未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在遞交的書面意見中不僅提出原告訴請部分金額過高,還認為不應承擔其墊付的重新鑑定費。

經過兩次庭審的舉證、質證,法庭對各項證據依法予以認證,並詳細闡釋了是否採納的理由。法庭認為,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鑑定時已明確表示第二次鑑定相關費用由其承擔,故對其請求其他當事人承擔該費用的辯解意見不予支持。依照相關司法解釋,依法核定原告的經濟損失合計22467.88元。依法作出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損失;不在保險賠付範圍內的鑑定、評估費用,由被告程某乙承擔的民事判決。

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服訴息判。程某甲對紅安法院法官精湛的業務技能、為民的司法作風給予高度讚賞:“是你們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激勵我更好履行軍人職責,保家衛國!”

(紅安法院 程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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