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出爾反爾」有什麼特殊規定?——什麼是「禁反言」原則?

法律對“出爾反爾”有什麼特殊規定?

——什麼是“禁反言”原則?

假如您在打官司時,難免遇到對方出爾反爾,應該怎麼辦?

對此現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專門規定的“禁反言”原則。該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必須前後一致,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其做出前後矛盾的訴訟行為。

一、“禁反言的法律表現形式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5條、《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4款、第74條之規定都是禁反言原則的體現。《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更是其直接依據。該條規定如下:“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

二、“禁反言”原則的適用要件

1、主體要件

該原則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為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只有當事人才享有處分權,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也可代當事人行使一定的處分權。此外的其他人,如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只有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義務,對這些人不能適用該原則,對其前後矛盾的言行,應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

2、形式要件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法定訴訟行為中才能適用該原則,具體包括:⑴在《海事調查表中》的陳述和舉證。⑵訴訟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⑶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⑷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

3、程序要件

適用該原則的行為必須在法定程序中做出,一般情況下應在訴訟中做出,訴訟外的行為不能視為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或者實體權利的有效處分,因而不能適用該原則。

4、結果要件

“禁止反言”意味著,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從事對方所預期的一定行為時,實際上實施的卻是完全違背對方預期的行為,這種行為就被視為違反誠信原則而予以禁止。從對方當事人的角度講,其對禁反言方的言行擁有信賴利益,如不禁止做出前後矛盾的行為,則對方信賴利益將因此遭到損害。

三、確立“禁反言”原則的作用

1、確立科學的推定原則,有利於發現案件事實。從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律來講,當事人故意做出前後矛盾的言行,多出自趨利避害的動機。因此,該原則將當事人在前的言行推定為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就遵循了發現案件事實的一般規律,更利於達到最終發現案件事實的訴訟目的。

2、制約職權主義的泛濫,防止案件久拖不決。該原則杜絕了當事人反覆提出相互矛盾言詞的現象,也避免了法院以查明案件事實為藉口,對案件久拖不決。從而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3、防止當事人濫用處分權,維護訴訟程序安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故意做出前後矛盾的言詞和行為,可能對訴訟程序的不可逆性和安定性造成嚴重影響,而該原則的實施,能有效防止當事人處分權的濫用,維護訴訟程序安定。

四、“禁反言”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規則

1、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2、當事人在庭審中對於庭前準備過程中認可的事實和證據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責令其提供支持其理由的證據。

3、對於當事人庭審中對於此前準備過程中認可的證據和事實的否認,不宜機械適用禁反言原則一刀切,予以否定,應當結合當事人訴訟能力、相應的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對當事人的理由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9條》的規定,將其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唯一的遺憾是,法律對“出爾反爾”的當事人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沒有制定懲罰性措施以及不利的法律後果,就是美中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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