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邊」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有什麼法律後果?

拾金不昧,是中國的傳統美德。今年6月,“大媽撿手機索酬未果摔機”的事件,引發了網友關注。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關於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問題,討論不斷深入。拾得遺失物該不該還?拾得人是否能夠索取酬金?故意毀壞所拾物品法律該怎樣評價?

事件回顧

大媽撿手機索酬未果怒摔機

6月19日8:30,小徐騎著電瓶車去大卿橋坐地鐵上班,她把一部蘋果7手機、充電器以及幾個粽子放在一個紙袋裡,掛在車把上。快到地鐵站時,她發現紙袋漏底了,手機和粽子都不見了。

小徐馬上掉頭原路返回找手機,恰好碰到了一起租房的室友小芳。

小芳立即撥打小徐的手機號碼,在不間斷撥打十多次後,電話終於接通了。當小芳提出拿回手機時,對方開口要2000元酬謝費。

掛了電話,小芳馬上和小徐往約定地點趕。為了表達誠意,路上她們還特地買了一筐楊梅。

10點鐘左右,小徐和小芳到了約定地點。遠遠地就看到一箇中年婦女在東張西望,見面後,她從包裡拿出小徐的手機,晃了一下,又迅速裝回包裡。幸虧小芳提前做好了準備,把整個交涉過程錄了下來。

「法在身邊」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有什麼法律後果?

視頻裡,小徐表示想要拿回手機,被對方不耐煩地打斷:“反正我就一句話,你愛要要,不要拉倒了!”

隨後,小徐表示給500元感謝費,對方聽後,直接轉身往小區方向走,小徐和小芳緊跟其後,苦苦哀求,還遞上買的一筐楊梅,可中年婦女只有一句話:“你愛要要,不要拉倒!去買一個不是還要貴啊?拿去賣賣也不止這個錢!”

眼見對方不可理喻,小徐一氣之下撥打電話報警。

“中年婦女非常生氣,就問你這手機還要嗎?接著,她後退了幾步,擺開了架勢,然後高高地舉起手機,啪的一聲狠狠地砸在了地上。接著,她又走上前,準備撿起手機,想砸第二次。”當中年婦女蹲下身時,小芳衝上前阻止,“她可能蹲得太猛,重心不穩坐在了地上,我衝過去時,她竟順勢用腳踢了我好幾下。”小芳說,當時她也顧不上這麼多了,急忙提醒旁邊的小徐趕緊撿手機,然後兩個人拿著手機慌亂之下逃開了。中年婦女還在身後罵罵咧咧地追了一段。

事後,小徐拿著被摔壞的手機去修理,花300元換了個屏。

此事經網絡曝光後,引起強烈反響,網友的反應很一致:太給寧波人丟臉了!

律師說法

撿到他人財物拒不歸還

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東西丟失後,碰到類似棘手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浙江尚甬律師事務所的陸旦律師說:撿到手機的女士有義務歸還手機。歸還過程中,在雙方你情我願的前提下,失主可以給撿到者一定的補償。如果失主不願意補償,撿到者不可以強行索要。如果撿到者拒不歸還,則屬於不當得利,失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如果失物價值超過了2萬元,則涉嫌非法侵佔,撿到的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在本事件中,撿到手機的女士不但拒不歸還,還把它摔壞了,造成了第二個後果:失主財物受損,當損失金額達到一定的程度,則構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另外,即便損失金額比較小,達不到刑事標準,其行為也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如果大家以後如果碰到類似情況,首先需要固定證據,確認對方的身份信息,而固定證據的最好方式就是報警求助,讓警方給雙方做筆錄。”陸律師說。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明確作出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失主要求歸還時,拾得人有歸還義務。在小徐要求歸還手機時,中年婦女首先要做的是歸還手機,而不是索要酬謝費。失主要求歸還,拾得者卻拒不歸還的,就屬於不當得利,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在歸還過程中,如果小徐願意的話,可以給中年婦女一定的酬謝費;如果小徐不願意,中年婦女不可強行索要。物權法也並未規定拾得人有獲得酬謝金的權利。但是,如果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拿回遺失物時應按承諾支付報酬給拾得人。

不可否認,拾得人在保管、送還遺失物的過程中也可能會產生一定的費用。為此,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如果為了歸還手機耽誤了中年婦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車費用等,中年婦女有權向小徐索要這一部分費用。但從目前公開的視頻和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在小徐提出給500元的情況下,中年婦女仍索要2000元酬謝費,明顯超出了“必要”的範疇。

「法在身邊」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有什麼法律後果?

不少人認為,中年婦女的行為可能涉嫌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那麼,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索要酬金未果而毀壞遺失物,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涉嫌侵佔,是否構罪要看數額。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浙江省辦理侵佔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小徐的手機是一部蘋果7,價值應該低於2萬元,也就是說中年婦女的行為還不構成侵佔罪。另外,侵佔罪的成立以行為人非法佔有為前提,從中年婦女接小徐的電話、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為來看,其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手機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謝費。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

對於該罪,除了國家統一標準,各地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確定數額標準。從中年婦女索要2000元酬謝費到說“我寧可摔壞了,也不會給你的”,再到用力將手機摔在地上,不難看出其主觀上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客觀上存在勒索的行為,但根據浙江省辦理敲詐勒索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00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也就是說中年婦女索要2000元的行為還達不到立案標準,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但依據“兩高”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亦即,如果此事發生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行為人的行為就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毀壞遺失物這一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二百七十五條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樣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規定,除了國家統一標準,浙江省辦理敲詐勒索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屬於數額較大。小徐的這部蘋果7手機究竟價值幾何,還需專業部門就手機現有實際價值、損壞程度進行鑑定,如果實際損失超過5000元,中年婦女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處罰。即便小徐的實際損失沒有達到5000元,數額較小,中年婦女也可能面臨治安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評論

拾手機索酬不成竟摔碎

應以法律規制“拾金強昧”

拾金不昧,是中國的傳統美德。近年來,隨著經濟、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國人對於“拾到東西該怎麼還,該不該收取酬金”等問題的理解也在逐漸深入。應該說,處理方法的人性化、寬容化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歸還過程中,在雙方你情我願的前提下,失主可以給撿到者一定的補償。

但是,一條法律和道德上的底線仍然是清晰而不容跨越的。那就是撿到失物者有義務歸還失物。如果失主不願意補償,撿到者不可以強行索要。以上兩點是不容商榷的。從新聞中看,撿到手機的那位寧波女子,顯然把此事視作有利可圖。手機失主的苦苦哀求以及拾到手機者的蠻橫態度,徹底點燃了觀者的怒火。平心而論,新聞中的寧波女子在道德上的缺失,是顯而易見的。

不過,撇開感情因素,以客觀的視角和態度來看待此事,或許更有幫助。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寧波女子所需承擔的法律後果:撿到失物者拒不歸還,屬於不當得利,失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如果失物價值超過了2萬元,則涉嫌非法侵佔,撿到失物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撿到手機者非但拒不歸還,還將它摔壞,造成了另一個後果:失主財物受損,當損失金額達到一定的程度,將構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另外,即便損失金額比較小,達不到刑事標準,其行為也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簡而言之,撿到失物不僅應當還,而且必須還。動了貪念或邪念,想要私吞、毀壞失物之人,將會受到法律和道德層面的雙重懲罰。因此,我們有理由嚴厲批評這位女士的行為,但不應將此事當作茶餘飯後的談資,一笑(怒)了之。期待此事能夠得到妥善的後續處理,讓所有人認識到:失主的合法權益得到有力的保護,別有用心之人才不敢造次。

從今往後,凡遇此類事件,失主應固定證據,確認對方的身份信息,隨後報警求助。此番失主拍下的視頻,就成了有力的證據。相信,只要掌握了合理、合法的應對之策,無論昧心者如何蠻狠,失主也能從容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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