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今年6月,“大妈捡手机索酬未果摔机”的事件,引发了网友关注。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拾得遗失物该不该还?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故意毁坏所拾物品法律该怎样评价?

事件回顾

大妈捡手机索酬未果怒摔机

6月19日8:30,小徐骑着电瓶车去大卿桥坐地铁上班,她把一部苹果7手机、充电器以及几个粽子放在一个纸袋里,挂在车把上。快到地铁站时,她发现纸袋漏底了,手机和粽子都不见了。

小徐马上掉头原路返回找手机,恰好碰到了一起租房的室友小芳。

小芳立即拨打小徐的手机号码,在不间断拨打十多次后,电话终于接通了。当小芳提出拿回手机时,对方开口要2000元酬谢费。

挂了电话,小芳马上和小徐往约定地点赶。为了表达诚意,路上她们还特地买了一筐杨梅。

10点钟左右,小徐和小芳到了约定地点。远远地就看到一个中年妇女在东张西望,见面后,她从包里拿出小徐的手机,晃了一下,又迅速装回包里。幸亏小芳提前做好了准备,把整个交涉过程录了下来。

「法在身边」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视频里,小徐表示想要拿回手机,被对方不耐烦地打断:“反正我就一句话,你爱要要,不要拉倒了!”

随后,小徐表示给500元感谢费,对方听后,直接转身往小区方向走,小徐和小芳紧跟其后,苦苦哀求,还递上买的一筐杨梅,可中年妇女只有一句话:“你爱要要,不要拉倒!去买一个不是还要贵啊?拿去卖卖也不止这个钱!”

眼见对方不可理喻,小徐一气之下拨打电话报警。

“中年妇女非常生气,就问你这手机还要吗?接着,她后退了几步,摆开了架势,然后高高地举起手机,啪的一声狠狠地砸在了地上。接着,她又走上前,准备捡起手机,想砸第二次。”当中年妇女蹲下身时,小芳冲上前阻止,“她可能蹲得太猛,重心不稳坐在了地上,我冲过去时,她竟顺势用脚踢了我好几下。”小芳说,当时她也顾不上这么多了,急忙提醒旁边的小徐赶紧捡手机,然后两个人拿着手机慌乱之下逃开了。中年妇女还在身后骂骂咧咧地追了一段。

事后,小徐拿着被摔坏的手机去修理,花300元换了个屏。

此事经网络曝光后,引起强烈反响,网友的反应很一致:太给宁波人丢脸了!

律师说法

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

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东西丢失后,碰到类似棘手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的陆旦律师说:捡到手机的女士有义务归还手机。归还过程中,在双方你情我愿的前提下,失主可以给捡到者一定的补偿。如果失主不愿意补偿,捡到者不可以强行索要。如果捡到者拒不归还,则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如果失物价值超过了2万元,则涉嫌非法侵占,捡到的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事件中,捡到手机的女士不但拒不归还,还把它摔坏了,造成了第二个后果:失主财物受损,当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则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另外,即便损失金额比较小,达不到刑事标准,其行为也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如果大家以后如果碰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固定证据,确认对方的身份信息,而固定证据的最好方式就是报警求助,让警方给双方做笔录。”陆律师说。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小徐愿意的话,可以给中年妇女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小徐不愿意,中年妇女不可强行索要。物权法也并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酬谢金的权利。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

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在小徐提出给500元的情况下,中年妇女仍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法在身边」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索要酬金未果而毁坏遗失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罪要看数额。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

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亦即,如果此事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二百七十五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小徐的这部苹果7手机究竟价值几何,还需专业部门就手机现有实际价值、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中年妇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即便小徐的实际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数额较小,中年妇女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评论

拾手机索酬不成竟摔碎

应以法律规制“拾金强昧”

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国人对于“拾到东西该怎么还,该不该收取酬金”等问题的理解也在逐渐深入。应该说,处理方法的人性化、宽容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归还过程中,在双方你情我愿的前提下,失主可以给捡到者一定的补偿。

但是,一条法律和道德上的底线仍然是清晰而不容跨越的。那就是捡到失物者有义务归还失物。如果失主不愿意补偿,捡到者不可以强行索要。以上两点是不容商榷的。从新闻中看,捡到手机的那位宁波女子,显然把此事视作有利可图。手机失主的苦苦哀求以及拾到手机者的蛮横态度,彻底点燃了观者的怒火。平心而论,新闻中的宁波女子在道德上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撇开感情因素,以客观的视角和态度来看待此事,或许更有帮助。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宁波女子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捡到失物者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如果失物价值超过了2万元,则涉嫌非法侵占,捡到失物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捡到手机者非但拒不归还,还将它摔坏,造成了另一个后果:失主财物受损,当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将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另外,即便损失金额比较小,达不到刑事标准,其行为也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简而言之,捡到失物不仅应当还,而且必须还。动了贪念或邪念,想要私吞、毁坏失物之人,将会受到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双重惩罚。因此,我们有理由严厉批评这位女士的行为,但不应将此事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一笑(怒)了之。期待此事能够得到妥善的后续处理,让所有人认识到:失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别有用心之人才不敢造次。

从今往后,凡遇此类事件,失主应固定证据,确认对方的身份信息,随后报警求助。此番失主拍下的视频,就成了有力的证据。相信,只要掌握了合理、合法的应对之策,无论昧心者如何蛮狠,失主也能从容面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