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對方不給錢,申請法院執行,下次又不給錢該如何?

王教練8422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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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的條件為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同時注意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財產調查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採取其他調查方式。

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也就是說:申請執行人應擔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果確實無法提供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同時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其自身的 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所以綜上來看,如果對方不給錢的情況下,你方如果由對方財產線索的情況時應當提供財產線索,如果沒有財產線索的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同時如果被執行人拒不支付執行款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納入失信人名單,對其高消費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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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之前,也對,對方瞭解清楚,有沒有房產,有沒有錢,要是沒有錢,沒有房產,官司也是白打,打贏了也拿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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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請強制執行唄。下面我就人民法院執行談談個人看法: (一):民間有種說法叫打贏官司輸了錢,有道理嗎?個人覺得很有道理1.打官司需要時間和金錢,如果是執行敗訴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家企業、連鎖企業,財團、或大中甚至小型企業,不用啟動執行程序,就會乖乖地把錢交給勝訴方,為什麼呢?如果拒不履行,這些單位的法人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個人要受到處分、罰款或拘留,反正錢是國家、集體或者股東的,傻子也不會拒不履行呀(這部分叫和尚沒理由跑,廟也跑不了)2.對有些敗訴方,如自然人、獨資企業、微型企業、合夥人數少的企業、皮包公司、自然人,這些公司或個體工商戶,國家有關部門對這些企業或非法人企業的註冊資金監管不力,註冊資金東邊進,西邊就抽出去了,遇到債務風險,就使出渾身方法,規避法律義務,法院吧,誰又會因為拿了些工資為你拼命呢,雖有再多理由,也只是冠冕堂皇,勝訴人拿不到一分錢,判決書也形同廢紙。針對這部分說打贏官司輸了錢,真實地反映了這部分問題。(這種叫和尚能跑,廟早跑了)。

(二)、老百姓看法院執行只看結果不會看你過程。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確實也有困難,既要依法執行,還不能觸碰被執行人最低生活保障的底線,有部分被執人確實沒有能力償還,但很大部分被執人挖空心思來規避法律義務,什麼轉移財產,聞風而動,有時訴訟都沒開始,財產早就轉移的一乾二淨。在執行階段,這些人自然就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了。大部分執行法官也只是按部就班式採取執行措施,甚至有些執行法官還徇私舞弊,通知被執行人趕緊逃跑或轉移財產,這些人當然是得到了好處盡點遊戲規則而已,為什麼現在催債公司應運而生呢,法院難道不應該反思一下嗎,相關提供轉移財產審批部門難道不該自查一下嗎?所謂吃了原告吃被告,這句話難道是空穴來風嗎?當然我們也不能否定整個法律系統,遇見問題解決就行了。 (三)、個人認為為什麼不成立由公、檢、法、律師代表、陪執民間代表、紀檢、監察,從這些部門或團體抽調部分代表組成聯合執行局呢?每執行一個案件,給這些人發獎勵,資金可由各行政部門抽出部分行政經費,民政部門出點經費,申請執行人按標的收取一部分經費來鼓勵這些執行人員,提高他們執行力度,通過有獎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對被執行人該拘留就拘留,該判刑就判刑,擴大被執行人財產範圍,如其通過惡意放棄債權,無償饋贈,低價出賣標的物,在訴訟前後一年內通通無效,即使正常轉讓,變賣等手段轉移財產的在訴訟半年內也無效,對於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究,對於被執行人通過轉移財產的所得價款進行深挖。讓這些老賴得到應有的處罰,讓他不想賴,不敢賴,賴也賴不了。一旦有執必行,形成震懾力,那麼賴之風就會逐漸好轉,賴之行逐漸消失,想賴的人會想後果不敢賴,慢慢地執行難就會去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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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是指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難於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被群眾稱為蓋有官印的"白條"。在執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錢“送上門來”,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法院給群眾開了張“法律白條”,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其實:執行難≠執行不能≠執行不力,它們三者之間是沒有半毛錢關係的,之所以產生上述誤解,是因為實踐中很多人都沒有真正理解何為“執行不能”。

法官說法

執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經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空間後,仍然執行無果的情況。

(1)查無財產導致客觀執行不能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查無財產導致執行不能

(3)被執行房產系小產權房無法過戶導致執行不能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怎樣解決執行難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同時,如若其子女想進入公務員或者事業編隊伍,政審將會受到“老賴”家長影響。

老賴不能享受哪些高消費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執行懸賞

“執行懸賞保險”突破了拓展破解執行難問題的途徑,申請人可以通過從原有的支付數額更少的保險金髮布懸賞令,一旦有舉報人提供較為準確的線索並執行成功,舉報人也將獲得更多的由保險公司負責支付的懸賞金。

首先,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第二,法院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三,申請執行人與保險公司簽定“執行懸賞保險”合同;第四,法院發佈懸賞公告;第五,舉報人舉報財產線索或被執行人下落情況;最後,法院核實後,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懸賞金。

強制執行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同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依法予以罰款,並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拘留。

對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執行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


業餘的法哥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可能會有一下幾種後果:1,申請執行的同時能夠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比如銀行賬號,房產或車產信息,股票賬號,微信支付寶等,而且裡面有錢,法院會直接劃扣,無錢則無法執行。2,無法提供財產線索的,可以申請法院通過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有則可執行,無則無法執行。3,法院會要求被執行人進行財產報告。4,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而履行判決,情節嚴重,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5,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對方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及其他的行為。最後,如果對方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就執行不能了,法院也無能為力。申請人就儘量查找對方的財產線索並及時提供給法院。目前執行難仍是一大難題,希望你的案子能夠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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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下面我就人民法院執行談談個人看法:民間有種說法叫打贏官司輸了錢,有道理嗎?個人覺得很有道理了。1打官司需要金錢和時間,如果是執行敗訴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家企業、連鎖企業,財團、或大中小型企業,不用啟動執行程序,就會乖乖地把錢交給勝訴方。為什麼呢?如果拒不履行,這些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個人要受到處分、罰款或拘留,反正錢是國家的,集體的或是股東的。儍子也不會拒不履行的。2.對有些敗訴方如,自然人,獨資企業,微型企業,合夥人數少的企業、皮包公司,這些公司或個體工商戶,國家有關部門對這些企業或非法人企業的資金監管不力,註冊資金東邊進西邊出去了,遇到債務危機,就使出渾身解數,規避法律義務,法院吧,誰又會只掙了工資而為你拼命呢。雖然有再多的理由,也只是冠冕堂皇,勝訴人也拿不到一分錢。判決書也是形同費紙。所謂的吃了原告吃被告這句話難道是空穴來風嗎?讓這些老賴得到應有的懲罰。讓他不想賴,不敢賴,想賴也賴不了。


東北風9753


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民事訴訟法》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大致有以下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調查有關被申請人存款的情況。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無需經該金融機構上級同意。人民法院採取上述措施時,向該金融機構出示《協助執行書》,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該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予以罰款,並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製作裁定書,並向協助執行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必須辦理。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搜查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財產的場所。

5、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6、人民法院可以在徵信系統記錄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消費、限制其投標資格,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7、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給予罰款、拘留措施;

8、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拒執罪的構成,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四種具體情形;

9、將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確定為可以構成拒執罪的主體。


郭廣吉律師


官司打贏了,老賴卻拒不給錢,申請法院執行,對方還是不給錢。這種情況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首先看對方是否具備償還能力。1.如果對方確實有錢,又拒不執行,法院會採取查封,扣押,拍賣等強制措施結案。2.如果對方沒有償還能力,法院會做出終止執行決定,等對方啥時候有錢了,在根據你的申請恢復執行。同時,對方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3.如果對方確實有錢並有惡意轉移行為,你要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信息,法院會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罪‘‘.

總之,你要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信息,督促法院強制執行。


期盼49902


一般情況下,他至所以會成為老賴就是亳無信譽可言。你就是第一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官在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時,也很難找到他的財產,因為早被他轉移走了,所以法院的查找和凍結一般都無實際效果。這也就是民間常常說的贏了官司輸了錢。法院查找不到老賴的資產,只好終結本次執行。接下來只好你自己去搜查對方的財產信息,查到了再提供給法院,繼續申請第二次強制執行。

其次,可以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他會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一般受理後一個月左右可以到最高法失信名單中查到他的姓名。只要進入了黑名單中,就不好再賴賬了。目前對老賴們的打擊力度逐漸加大,效果也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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