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自稱「額外收費」是慣常做法?終因涉案47萬被判4年

中介自称“额外收费”是惯常做法?终因涉案47万被判4年

看了就要關注我,喵嗚~

房地產中介額外收費竟稱是“慣常做法”! 塘廈、鳳崗等地的多名售房者和購房者遭遇中介侵吞費用,某房產中介公司業務員駱某不僅多次收取客戶費用後佔為己有,還以要繳交房屋保證金、加急費、贖樓補充金等為由實施詐騙,5個月共作案7宗,涉案金額共計47萬元。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判處駱某有期徒刑4年兩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人及房產中介公司相關費用。

中介私吞公款還額外收費

2016年7月,駱某跳槽到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從事業務員工作。作為在業界摸爬滾打多年的熟手,他很快就為公司談下了幾筆生意。不過,從經手第一筆生意開始,他就伸出了“黑手”。

2016年8月~12月,駱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取客戶按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約定交給公司的辦理按揭所需費用後佔為己有。此外,他還以辦理購房手續為由,以收取房屋保證金、加急費、贖樓補充金等名義,向客戶收取一些跟房產交易看似相關的手續費用,多次詐騙客戶錢財。在5個月的時間裡,他作案7宗,實施合同詐騙涉案金額40.21萬元,實施職務侵佔涉案金額6.79萬元。

因房產交易遲遲沒有進展,客戶到駱某所任職的房產中介公司討說法,加上駱某在事發後一直處於失聯狀態,房產中介公司和客戶才發現被騙,於是報警。

被告人稱是“慣常做法”

去年5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駱某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面對指控,駱某承認確實向被害人收取過那些費用,但辯稱部分費用是根據當時交易情況收取的,比如贖樓費;有些費用則是為了防範買賣雙方扯皮而預先收取的,比如保證金。而收取的這些錢,他已經將部分交回了公司,沒有上交的部分屬於提前收取後“由自己保管”的。

當公訴人問駱某公司是否明確授權其代收那些費用時,駱某回答“沒有”,但稱作為房產中介公司,“有點流動資金是業界慣常做法”,因為公司老闆跟他是朋友關係,加上當時公司剛成立,所以在賬目要求上並不嚴格。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駱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但將所有犯罪事實認定為合同詐騙不當。經查,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約定辦理按揭所需費用由買方交與經紀方,駱某向被害人收取該費用後,應上交給公司,但他卻未上交,還佔為己有,其行為應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買房攻略:確保支付路徑安全

通過本案,主審法官建議房產中介公司應完善財會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真正做到誠信經營。其次,買賣合同範本中必要的風險告知、付款須知等內容,應當放在醒目位置,讓購房者知悉。

另外,許多購房者對房產中介收取相關費用缺乏應有的警惕。本案中,被告人收到客戶的各種款項後,所提供的收據沒有蓋公章,甚至有一宗案件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其向別的房產中介公司借來的,客戶也沒有對此提出質疑。

對此,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購房是一件大事,應當高度謹慎、萬分小心,在購買二手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找正規合法的中介公司;二是謹記合同相對方是中介公司,而不是公司老闆或業務員個人,要確保支付路徑的安全,把相關的款項支付給公司財務人員或轉賬到對公賬戶,並要求公司出具發票或收據,切不可支付給員工個人;三是要認真審查合同,尤其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合同以外的義務應謹慎甄別、確認,對超出合同約定的費用不能輕信,對不合理的費用要敢於提出質疑。

文:廣州日報 龍成柳

樓三姐(公眾號loushisanjie)||我們挖掘故事和真相

關注我們,說出你的問題,或許可以幫你找到真相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