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高願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備受公眾關注的“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今天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高願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成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被告人高願、王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願、王成在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飲酒後,由王駕駛(系無證駕駛)的奔馳牌越野車返回南京,16日凌晨2時許,該車行駛至南京市六合區龍池街道寧連高速主線收費站時,被執勤人員要求下車接受檢查。高、王下車後,被害人史偉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七大隊民警,男,歿年47歲)要求二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高謊稱證件在車上,從王處取得汽車鑰匙後二人上車。高關閉車門,發動汽車意圖逃跑。史偉年將上半身探入車內,雙手緊握方向盤大聲喝止,試圖將車輛熄火。高願在明知被害人將身體探入車內阻止其逃跑並已抓住其汽車方向盤的情況下,仍猛踩油門加速行駛,致史被拖行69米後甩出車外、摔倒在地,並遭其所駕駛車輛碾壓。史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當日,高、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訴機關對高願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建議法庭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

  1. 關於被告人高願的行為定性;

  2. 被害人史偉年執法是否存在瑕疵;

  3. 被告人高願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7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關於被告人高願的行為定性。高願的辯護人提出,高願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願明知其強行駕車高速逃跑可能致被害人史偉年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對該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並實施了上述危害行為,致被害人史偉年死亡。且高願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史偉年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被害人史偉年執法是否存在瑕疵。經查,交警執勤核查二人身份時發現被告人高願有吸毒史,遂要求對其進行尿檢,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執法有據;檢查過程中,高願在檢查站外隨地大便,史偉年及其他執勤人員給其遞送衛生紙,主動幫其用沙土覆蓋清理,執法文明;高願抗拒執法檢查企圖駕車逃跑,史偉年依法履行職務,不顧個人安危阻止高願逃離,不屬於交警執法規範中所禁止的對行進中的車輛強行攔截、強令停車的情形。故本案中,被害人史偉年身為人民警察,忠於職守,依法履職,執法規範、文明,無任何瑕疵,應予褒獎。被告人高願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瑕疵”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理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高願的刑事責任能力。經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三名鑑定人經鑑定,認定高願“交往能力正常”“作案為突發事件,為了逃避處罰,動機現實”“案發前後,無符合任一精神疾病的表現和病程,社會功能完好”。同時,三名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已綜合考慮了被告人高願在南京腦科醫院三次住院接受治療,並被診斷為躁狂症的情況,出具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高願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故被告人高願患有躁狂症不能成為減輕其罪責的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願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高願明知其駕車高速逃離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為逃避執法檢查而不顧人民警察阻攔強行駕車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高願於2017年11月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規定離開居住地,並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鑑於被告人高願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此前報道

2017 年 11 月 16 日凌晨 2 點,男子高某、王某駕車駛入南京新集公安檢查站時,強行闖關,將在現場執勤的交警史偉年拖行碾壓致死。二人逃跑後在朋友宿舍裡躲了起來,11 小時後,他們被警方抓獲歸案。

2018 年 7 月 31 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認為高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建議法庭判處其無期徒刑以上刑罰;而王某則涉嫌窩藏罪,建議法庭判處 2 至 3 年有期徒刑。

“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庭審現場

記者瞭解到,高某與王某是朋友,二人沒有固定工作。2017 年 11 月 3 日,高某因尋釁滋事罪被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緩刑 1 年。判決十餘天后,也就是事發當晚,二人在宿遷市泗洪縣先吃飯後 K 歌。玩得差不多了,二人準備回家,由於高某感覺不太舒服,就讓沒有駕駛證的王某開著車,載著他往南京開去。

當他們駕駛車輛來到南京新集公安檢查站時,被執勤民警攔下。

就在高某被民警叫到亭子內準備做尿檢時,他突然喊肚子疼,跑到門口褲子一脫就開始方便。民警史偉年大聲斥責了他," 快起來,你這太不文明瞭 "。高某非但沒有悔意,還和民警吵了起來,說要投訴他們。

此時其他民警叫王某交出行駛證,王某又喊高某去車上拿。剛吵了幾句的高某提起褲子氣沖沖走回了車,當王某也跟隨他上車時,車輛突然被高某發動。

民警們見狀迅速衝了上去,史偉年快步衝到駕駛室旁,半個身子探入駕駛室,雙手緊緊抓在方向盤上,並大喊高某停車。

而高某此時已踩滿了油門,車速瞬間就提到了 50 碼左右。由於史偉年和高某正在爭搶方向盤,車輛走起了 "S" 型,數秒之後,史偉年就被甩了下來,捲入車底,被車輛碾過了胸口,等送入醫院時已經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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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民警史偉年

甩下民警後,王某感覺車輛顛簸了一下,猜測是壓到民警了,他喊高某停車讓他下車,可高某並未理他。兩人一路狂飆,王某想回家,高某說不能往二橋方向走,一定會有警察在那攔截,王某勸高某:" 事情已經發生了,跑也跑不掉,睡一覺就去自首吧。"

於是,二人打了幾個電話,向朋友說明情況並尋求落腳之處。很快,他們找到了狄某(另案處理),狄某把他們安排在了安排在泰山街道天景公寓流動人口中心 5 幢 306 室的職工宿舍內睡覺。當天下午兩點左右,高某、王某二人被公安機關在該宿舍內抓獲。

檢察機關調查後認為,高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而王某則涉嫌窩藏罪。

2018 年 7 月 31 日上午,南京中院開庭審理該案,死者家屬放棄民事賠償權利。

" 我以前吸過冰毒,導致我有狂躁症,情緒很容易失控。當晚被警察攔下時,我肚子實在是疼,民警還不讓我上廁所,我就和他們吵了起來,後來實在忍不住了,跑到亭子門口方便 ",

高某在庭上解釋稱," 發動車輛時,民警是搶著我的方向盤,但好像沒有對我喊停車,沒兩秒他就被甩了下來,我感覺到了車輛顛簸了一下,想著可能是壓到民警的腿了,就很害怕,想找地方先睡一覺再去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高某和王某酒後駕車回南京,且由沒有駕照的王某駕駛,他們被警方攔下後,高某害怕被查處,暴力抗法,不顧史偉年的安危,高速駕車逃離。雖然,他沒有直接追求史偉年死亡的故意,但是在史偉年探身進入駕駛室時,猛然加速,他能夠意識到這種行為可能造成史偉年死亡,主觀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造成了死亡的發生,是間接殺人。

公訴人提醒法庭注意,高某暴力抗法致執法人員死亡,且有吸毒劣跡,作案時更是處在緩刑考驗期內,建議法庭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而王某明知高某涉嫌犯罪,仍為他提供隱蔽住所,建議法庭以窩藏罪判處其 2 至 3 年有期徒刑。

高某聽完量刑意見後為自己辯護:" 我想請問公訴人,當時都沒有檢測出來我有酒駕,為何現在說我是酒後駕車,我當晚無法預見史警官死亡,我也不想讓他死。" 高某的辯護人認為,高某沒有殺害死者的目的性,死者探身進入駕駛室,高某是因慌張啟動了車輛。另外,死者摔落時,手拽著方向盤,高某當時控制不了車輛,是過失所致。

因案情重大,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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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殉職

2017年11月16日凌晨2時30分許,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七大隊民警史偉年,在南京繞城高速六合主線收費站盤查車輛、制止犯罪嫌疑人駕車脫逃時,犯罪嫌疑人此刻突然發動汽車,車輛突然加速,將史偉年拖行數十餘米後逃離現場。史偉年被同事緊急送往醫院,最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年僅47歲。

父母年老多病,去世時兒子才6歲

" 直到現在,我都不敢相信史警官離開了我們。"2017年11 月 16 日下午,小何回憶起事發情形,眼淚忍不住流下來。" 史警官為人非常和氣,每次查緝遇到言語攻擊警輔的司機時,他都是立馬制止,要求對方尊重警輔人員!"和史偉年搭檔一年多的小程怎麼都想不到,一直提醒他們要注意安全的史警官竟然被嫌疑人拖行碾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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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偉年幫司機為故障車輛更換輪胎

老郭是高速七大隊的輔警,和史偉年搭檔已有 3 年,兩人在日常工作中配合得非常默契。" 史警官執法非常嚴格,遇到超載等違規駕駛的司機毫不留情。" 然而,史偉年也有一顆柔軟的心," 每次遇到司機忘帶過路過橋費時,他都自掏腰包借給他們。" 老郭補充說道。" 史警官殉職,最可憐的是家人,他的父母年老多病,兒子才 6 歲。"

學霸!碩士學歷,司法考試一年通過

" 史警官是我們大隊學歷最高的民警,他很早就讀了南京大學研究生。" 在高速七大隊內勤民警張警官眼裡,史偉年愛讀書讀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 " 學霸 " ——準備了一年就通過了司法考試。在同事們的記憶裡,史偉年平時酷愛讀的都是大部頭的司法書或英文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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