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發生肢體衝突後報警私了,如果事後其中一個人又把另外一個人告了,會怎麼樣?

簡心jx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腦震盪”的那位不管是找警察還是找法院都不會有任何的結果。

事發時“腦震盪”的那位應當是與另外三人發生了矛盾或是糾紛,所以才會先動手使用板凳砸人,該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故意傷害。根據被傷害者的傷情嚴重程度,故意傷害可能屬於治安違法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不過在該事件中,另外三人顯然沒有出現多大的損傷。因此,先動手者的行為僅僅是涉嫌治安違法。

相反,另外三人在看到對方動手之後立馬與對方發生了肢體衝突。所謂的肢體衝突估計只是提問者一種用於自辯的模糊說法,實際上我們不難想象在當時的情況下這三人應當是對先動手的那位進行了群毆。在法律上,三人的行為應當定性為結夥毆打他人,亦屬治安範疇的違法行為。

我國的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如果當時報警之後,警方通過依法調查明確了上述四人的違法行為,那麼按照規定對於該四人的行為都是可以予以治安處罰的,只是輕重幅度不一。

當然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了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提問者所稱的“在警察勸解下拿錢私了”這一說法實際上是不準確的,公安機關作為公權力部門在介入已經發生的違法事件後是不可能直接讓雙方進行私了的,所謂的私了應該是在警方的協調之下達成了和解,這種和解在執法術語中稱之為現場簡易治安糾紛調解。民警很有可能在處警登記本製作了協議或者是單獨製作了制式文書,然後讓雙方進行了簽字捺印並且當場就協議的內容進行了履行,這也就意味著該案在法律上已經完全處理結束。除非其中一方的傷情達到了輕傷二級或者以上的程度,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造成其受傷的一方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現場簡易治安糾紛調解只是治安範疇的調解,而故意傷害罪屬於刑事範疇,按照刑事優先於治安的原則,該協議將被自動推翻,警方必須立案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從目前來看,那位被群毆的一方其傷情僅僅為“腦震盪”。“腦震盪”是一個醫學名詞,但不是法醫鑑定人體損傷程度中的術語。什麼經過法醫鑑定的說法完全是在胡扯,實際上“腦震盪”只是醫院檢查診斷的結果而已。

法律上的驗傷是指人體損傷程度鑑定,“腦震盪”這種東西不同於腦出血或者腦積液,並不是實質上的物理性損失,因而法醫鑑定中根本是不認可這種東西的。通常來說,“腦震盪”甚至連輕微傷都夠不上。這也就意味著本案還在治安範疇內,之前的調解協議依舊有效,不管是對方找警察還是找法院最終都不會被受理的。



通城丹妹


由於沒有具體細節(比如衝突原因、傷者真實具體傷情及法醫鑑定結論、報警記錄如何記載;拿錢私了時,是否有調解協議,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相關證據情況等),不清楚具體情況,所以我只能從相關法規上為你進行解釋。

如題所述,如果傷者法醫鑑定結論確係輕微腦震盪的話,一般情況下,是屬於輕微傷的,夠不上刑事處罰。公安機關對這種法醫鑑定為輕微傷的輕微傷害案件,會進行雙方調解,賠償醫療費、必要的誤工費等,並達成調解協議;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人者進行治安拘留、罰款等。如果賠償達不成協議,傷者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傷害所受到的損失。

如果題主敘述情況客觀、屬實的話,應該就屬於這種治安案件、民事糾紛。不知道當時調解,有沒有簽署書面調解協議,有沒有實際履行,如果是警察組織調解並簽署了書面調解協議,不存在重大誤解和脅迫等情況,且已實際賠償的話,那麼調解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傷者反悔起訴到法院,相信法院也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的。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果傷者傷情被鑑定為輕傷以上級別,那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付刑事責任的。

希望能妥善解決。

謝謝!


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w


事件回放:很久前,兩人發生肢體衝突,報警後私了,後來其中一人想不通,又告另一當事人。

事件分析:此事件反映了告發之人不厚道,道義上應該給與譴責。既然已經私了,別人給予補償,事後翻臉告發,不仁義。倘若當初有私了協議,簽字畫押後,應該有相應法律效力。

橫向聯想:此事件如世界足球球星C羅在美國被一女子告強姦私了後,補償後,簽署補償保密協議後,9年後,該女子再次告發C羅,舊事重提,舉世皆譁然。兩個案例幾乎相同,可以參照處理。


芯觀世界


處理問題時,沒有查清問題的細節,其中的原由,處理時候有漏洞,別處理的有一方心裡不服,認為處理的方式不公平,向公安機關揭露沒有公開的秘密,想讓對方更深一步受到懲罰,這種現像很正常,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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