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被應急部「拉黑」這家企業一字跌停!

子公司被应急部“拉黑”这家企业一字跌停!

子公司被应急部“拉黑”这家企业一字跌停!

7月30日早間,環能科技公告稱,公司子公司被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子公司被应急部“拉黑”这家企业一字跌停!

公告顯示,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告發布《2018年第三批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單位名單》,環能科技旗下全資子公司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環能”)因2017年9月29日發生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聯合懲戒管理期限為自應急管理部公告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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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批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單位名單

此次應急管理部公佈的“黑名單”中羅列了59家企業,北京環能赫然排在首位。該企業的失信行為簡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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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該企業發生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

● 該企業未將進入汙泥池相關作業納入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 未開展有限空間安全培訓教育,未向從業人員告知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 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演練;

● 未向作業人員配備有限空間作業通風設備、檢測設備、救援設備等勞動防護用品;

● 現場未配備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員;

● 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操作規程。

其行為違反了《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 8958—2006)7.2、8.1、8.3、8.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受此利空消息影響,

環能科技股票自7月30日開盤便

“一字跌停”

截至收盤,公司股價報收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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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能科技做出的事故情況說明顯示,2017年9月29日傍晚,公司位於北京市順義區的花馬溝應急汙水處理站發生有限空間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因為此次事故,北京環能與環能科技兩家公司,包括環能科技董事長倪明亮先後受到了數額不等的罰款。

☑ 據環能科技方面介紹,事故發生後,北京環能認真落實事故善後和整改措施,事發站點於2017年10月6日完成整改恢復運行。“目前,公司安全生產體系運行正常,生產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生產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 儘管表態已經作出了整改,但此次性質惡劣的安全生產事故依然給企業蒙上了一層陰影。

☑ 據悉,北京環能被認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公司因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而被納入了此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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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北京環能被納入“黑名單”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來看,環能科技指出,此次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的北京環能,主要承擔北京區域內的水處理市場領域裡的產品銷售、環境工程設計施工運營等業務。

被納入“黑名單”後,將對北京環能重大項目申報、依法取得政府性資金支持、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等方面造成一定影響。

☑公司同時表示,這對公司“整體生產經營影響不大”,公司目前在北京還設有北京環能德美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環能潤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兩家子公司開展相關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從2017年年報信息來看,華北地區在環能科技全年營業收入中佔比達到21.01%,僅次於華東地區(營收佔比31.2%)和西南地區(營收佔比26.27%),是上市公司業務重點地區之一。那麼,北京環能入“黑名單”會否影響公司未來在北京乃至華北地區的業務規劃?環能科技提到的另外兩家北京子公司是否足夠肩負其在北京業務的運營呢?

☑ 為此,記者於7月30日下午致電環能科技,公司公開聯繫電話的接聽人員表示:“環能科技在北京還有另外兩家子公司,此次事件暫時不會影響公司在當地的業務規劃。”至於兩家子公司是否足夠支撐當地業務運營,其表示,個人對於當地公司運營情況並不瞭解,無法給出準確回覆。

☑ 從二級市場表現來看,公司7月30日當天開盤即告一字跌停,數據顯示,環能科技於30日以5元/股的跌停價開盤,截至收盤都未打開跌停板。

☑ 近期以來,新聞頻出的環能科技可謂“麻煩”不斷。除了此次因為子公司發生安全事故被國家應急管理部列入“黑名單”以外,今年6月份,公司被爆出大股東、二股東私下籤署“抽屜協議”並引發相互訴訟糾紛,引發了市場廣泛關注和投資者質疑。

☑ 7月中旬以來,公司又因為監事違規減持而收到了四川證監局的監管意見函。儘管環能科技隨後均作出積極表態,但有分析人士指出,作為上市公司,更應該注意企業規範治理與信息披露合法合規的重要性,並且時刻敲響安全生產的警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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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了《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戳鏈接可讀原文件),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發生以下行為

將被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1

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的;

2

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經營建設的;

3

執法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的;

4

未按規定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

5

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實記錄和上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期限內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

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罰款等處罰的;

7

未依法依規報告事故、組織開展搶險救援的;

8

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將被納入

國家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2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

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或未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的;

4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5

無證、證照不全、超層越界開採、超載超限超時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的;

6

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種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別納入省、市、縣級管理的

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一年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3人(含)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2

一年內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納入市(地)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3

一年內發生死亡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區)級管理的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2017年5月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戳鏈接可讀原文件),其中第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1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

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

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

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

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

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採行為的;

9

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

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02

失信行為

將受到哪些懲戒?

2016年6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戳鏈接可讀原文件),規定:

1

行政性約束和懲戒

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A】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

【B】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C】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D】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

市場性約束和懲戒

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於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範信用風險。

【A】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B】支持徵信機構採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C】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3

行業性約束和懲戒

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A】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採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

【B】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

【C】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4

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

【A】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B】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汙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C】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佈地區、行業信用分析報告。

另外,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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