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被应急部“拉黑”这家企业一字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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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早间,环能科技公告称,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子公司被应急部“拉黑”这家企业一字跌停!

公告显示,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2018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名单》,环能科技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环能”)因2017年9月29日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联合惩戒管理期限为自应急管理部公告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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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名单

此次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黑名单”中罗列了59家企业,北京环能赫然排在首位。该企业的失信行为简况为:

子公司被应急部“拉黑”这家企业一字跌停!

2017年9月29日,该企业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

● 该企业未将进入污泥池相关作业纳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 未开展有限空间安全培训教育,未向从业人员告知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 未向作业人员配备有限空间作业通风设备、检测设备、救援设备等劳动防护用品;

● 现场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

●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操作规程。

其行为违反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7.2、8.1、8.3、8.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受此利空消息影响,

环能科技股票自7月30日开盘便

“一字跌停”

截至收盘,公司股价报收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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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能科技做出的事故情况说明显示,2017年9月29日傍晚,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花马沟应急污水处理站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因为此次事故,北京环能与环能科技两家公司,包括环能科技董事长倪明亮先后受到了数额不等的罚款。

☑ 据环能科技方面介绍,事故发生后,北京环能认真落实事故善后和整改措施,事发站点于2017年10月6日完成整改恢复运行。“目前,公司安全生产体系运行正常,生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 尽管表态已经作出了整改,但此次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依然给企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 据悉,北京环能被认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因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被纳入了此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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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环能被纳入“黑名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来看,环能科技指出,此次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北京环能,主要承担北京区域内的水处理市场领域里的产品销售、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等业务。

被纳入“黑名单”后,将对北京环能重大项目申报、依法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同时表示,这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公司目前在北京还设有北京环能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环能润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从2017年年报信息来看,华北地区在环能科技全年营业收入中占比达到21.01%,仅次于华东地区(营收占比31.2%)和西南地区(营收占比26.27%),是上市公司业务重点地区之一。那么,北京环能入“黑名单”会否影响公司未来在北京乃至华北地区的业务规划?环能科技提到的另外两家北京子公司是否足够肩负其在北京业务的运营呢?

☑ 为此,记者于7月30日下午致电环能科技,公司公开联系电话的接听人员表示:“环能科技在北京还有另外两家子公司,此次事件暂时不会影响公司在当地的业务规划。”至于两家子公司是否足够支撑当地业务运营,其表示,个人对于当地公司运营情况并不了解,无法给出准确回复。

☑ 从二级市场表现来看,公司7月30日当天开盘即告一字跌停,数据显示,环能科技于30日以5元/股的跌停价开盘,截至收盘都未打开跌停板。

☑ 近期以来,新闻频出的环能科技可谓“麻烦”不断。除了此次因为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黑名单”以外,今年6月份,公司被爆出大股东、二股东私下签署“抽屉协议”并引发相互诉讼纠纷,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和投资者质疑。

☑ 7月中旬以来,公司又因为监事违规减持而收到了四川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函。尽管环能科技随后均作出积极表态,但有分析人士指出,作为上市公司,更应该注意企业规范治理与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重要性,并且时刻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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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戳链接可读原文件),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发生以下行为

将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

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

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

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

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将被纳入

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2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

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4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6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

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3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017年5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戳链接可读原文件),其中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02

失信行为

将受到哪些惩戒?

2016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戳链接可读原文件),规定:

1

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A】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B】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C】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D】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

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A】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B】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C】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

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A】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B】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C】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

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A】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B】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C】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另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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