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區政府出台《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关注」区政府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注」区政府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注」区政府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區政府近日出臺《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規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條件、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認定條件、明確家庭財產超標認定條件等進行了規定。

《意見》表示

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按戶施保,不得以個人屬性按人施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意見》稱

要細化家庭收入計算項目和計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務工收入,能查實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不能查實的,按用人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性收入證明計算,不能提供證明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季節性短期務工人員以實際務工月(天)數進行折算。農業生產收入,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的類型及程度合理確定勞動力系數,以農村種植、養殖一般收入水平為核算基數,根據家庭成員構成所得的勞動力系數指標折算實際收入。

《意見》指出

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財產狀況主要應包括: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儲蓄性保險的總值超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乘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不含C、D級危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擁有大型農機具。

《意見》表示

將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對無勞動能力、收入基本無變化的A類保障家庭,應每年複核一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B類保障家庭,應每半年複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C類保障家庭,應每季度複核一次。

「关注」区政府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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