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戶必須知道的知識——「禁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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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戶必須知道的知識——“禁養區”

首先,你應該瞭解什麼是禁養區?

我國將養殖區分為了適養區,限養區和禁養區。

禁養區就是禁止建設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區域,即禁止建設達到各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養殖規模以上的養殖區域,規模養殖標準為請參照各省規定,對於規模以下的養殖戶來說,不是禁止其養殖行為,而是指導其做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2016年11月15日,環境保護部公佈了由環保部、農業部制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禁養區應該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應該劃定的區域。這些禁養區在劃定後5年內不作調整,需調整的應根據指南展開工作。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那麼禁養區養殖場拆除到底有沒有補償?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六條,分別從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監管體制、禁養區、限養區、養豬場建設要求、配套環保設施、排汙要求以及拆遷補償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

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本地區的畜禽養殖品種、規模、總量等限制養殖區域。

為儘量降低養殖成本,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要包括廢棄物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時授權環保部商農業部確定需要進行環評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範圍和規模。

針對養殖場比較關心的拆遷補償問題,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限制養殖區域,或者因畜禽散養密集區域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補償。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政府打著“環保”的旗號來進行養殖場的“免費”徵收,此等好事實在是不能直視。

我們應該有一個正確基本的判斷,基於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是拆遷是否合理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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