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通過民間借貸等違規獲取大額回報、收受監管對象錢財、給賭場充當“保護傘”等違紀違法問題,福建省泰寧縣公安局原副主任科員劉炳林日前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1年,時任泰寧縣公安局副主任科員、城關派出所副所長兼水東警務隊隊長的劉炳林瞭解到李某某、鄧某某、陳某某在泰寧縣做一些“投資生意”,每個月都能獲取高額收入。看著他們生意興隆,財源廣進,劉炳林動了歪腦筋,想從中分一杯羹。
在得知李某某等人所謂的“投資生意”主要是在賭場上放高利貸和放“水錢”(小額放貸)後,劉炳林主動向他們伸出“橄欖枝”,要求借錢給他們,並按每月5%至15%不等的利率收取高額利息。
鄧某某為獲得“照顧”同意了劉炳林的借款要求,劉炳林向鄧某某承諾“以後有什麼事也可以幫點忙”。之後,劉炳林借給鄧某某10餘萬元,從中獲利5萬餘元,並要求鄧某某將未支付的利息向其出具借條。以同樣的方式,劉炳林又找到李某某和陳某某,向二人借出錢款30餘萬元,並從中獲利20餘萬元。
吃人嘴短,拿人手軟。從“借貸生意”中獲利頗豐的劉炳林,從此成為了涉黑涉惡勢力的“保護傘”,對轄區內發生的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每次出警也僅僅是走走過場,致使鄧某某等人開設的賭場屢次逃脫查處。至案發前,劉炳林通過高息借貸非法獲取“保護費”40餘萬元。(沈昌培 葉水江)
閱讀更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