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後上交駕駛證、行駛證 但未告知交警便離開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事故后上交驾驶证、行驶证 但未告知交警便离开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事故后上交驾驶证、行驶证 但未告知交警便离开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事故后上交驾驶证、行驶证 但未告知交警便离开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15日23時38分左右,被告人馬某駕駛魯C***P1號小型轎車順博草路由西往東行駛,當行駛至博山鎮金晶學校處公路左側時,與對向行駛的陳某駕駛的魯CTX0**號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陳某及乘坐二輪摩托車的孫某、王某受傷,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後,馬某逃離現場。孫某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經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認定,馬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爭議焦點: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發生事故後逃離現場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馬某按照交警要求上交了駕駛證和行駛證,表明自己是肇事者,不存在逃逸情節。

裁判結果:

被告人馬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馬某系投案自首,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且賠償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部分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和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說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踐中,並非所有的肇事者均能自覺履行這一義務,有的肇事者肇事後逃離現場,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本案中,事故發生後,馬某雖按交警的要求上交了駕駛證和行駛證,但此後其一直躲在朋友的車上,在救護車將傷者送醫院救治後,其雖趕到醫院,但仍在車上等待,明知交警在找他,但仍從醫院離開,且未告知交警。其沒有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妨害民警對事故的查處,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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