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被徵收,只有滿足下列條件才合法!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的承包地或者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被徵收,遇到這個問題時,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徵收我的承包地或者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合法嗎?

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有著法律的明確規定。下面分別講述如下:

一、在怎樣的條件下,集體承包地被徵收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可知,首先需要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

那麼,問題來了,哪些機關可以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三、四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知,有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機關是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其他機關無此項職權。

辦理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就可以直接佔用承包地了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知,建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用土地,不能使用集體承包地。

那麼,集體承包地如何變為國有土地呢?誰有權批准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可知,批准機關為集體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其他機關批准都是違法的。

二、在怎樣的條件下,集體宅基地被徵收是合法的?

由於集體宅基地本身是建設用地,不需要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是依然需要徵收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可知,批准機關為集體承包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其他機關批准都是違法的。

綜上可知,集體承包地只有在滿足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且同時辦理徵收手續條件後,徵收才是合法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徵收都是違法的。集體宅基地只有在滿足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徵收批文條件後,徵收才是合法的,其他形式的徵收同樣是違法的。

根據上述條件,可以判斷徵收集體承包地或者集體宅基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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