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不一樣!小心“徵用”變“徵收”,土地就沒了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不一樣!小心“徵用”變“徵收”,土地就沒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如上,在《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使用了“徵收或徵用”的字眼,從而將徵收和徵用區分開來。實踐中卻常常出現將二者隨意換用或是錯用的情況,實際上,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雖然僅一字之差,含義卻是截然不同的,因而絕對不能混淆。那麼二者究竟有哪些區別和聯繫呢?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不一樣!小心“徵用”變“徵收”,土地就沒了

Step 1:概念區分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並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行為。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並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後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

Step 2:相同之處

1、二者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一定爭議,在此小編不作詳細闡述,只強調兩點,一是公共利益應該與商業利益區分開來;二是公共利益的受益主體應該是社會公眾,而非某些部門、單位或是某個人。

2、二者都具有強制性。無論土地徵收還是土地徵用,都體現著國家意志的強制性,不以公民個人意志為轉移。

在此,小編還想告訴大家:雖然徵收、徵用體現的國家意志,但是當國家意志具體為一種行為時,也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此外,實踐中某些違法亂紀的部門或個人並不能代表整個國家。因此,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政府的侵犯,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千萬不要因為“官官相護”之類的思想而放棄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

3、二者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徵收徵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私有財產,因此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4、二者都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不一樣!小心“徵用”變“徵收”,土地就沒了

Step 3:具體區別

一是法律後果不同。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 土地徵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並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這一點正是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的本質區別。

二是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 土地徵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三是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徵收的程序比土地徵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為:1發佈徵地通告——2徵詢村民意見——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捲上報審批——5徵用土地公告——6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四是土地用途的性質不同。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徵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五是補償標準不同。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徵用而言要高一些。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不一樣!小心“徵用”變“徵收”,土地就沒了

總結: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二者僅僅一字之差,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法律後果也都不同,因而準確區分這兩個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好了,說了這麼多,其實要想準確辨別這兩個概念,關鍵就在於一點: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土地徵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臨時改變,並不發生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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