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收费还是免费?

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收费还是免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如何续期?全国人民都很关心。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9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住宅用地续期问题给出了答案。

新华社消息: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先做一个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一段文字中,信息量最大的、最关键的,是最后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什么关键?因为这句话,相比于之前《物权法》的规定,是多出来的。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然后,就没有了。但这次多出了上面这句话,一共11个字,如何理解?

去年全国两会闭幕后的记者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经明确表态: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正在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应该会给出相应规定。

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民法典分编草案中,多出的11个字,算是给出了“明确的进展”。也就是说,以前物权法只规定了到期自动续期,但是没有说明如何自动续期,这次民法典的分编草案多出了这11个字的内容,是回应了李克强总理去年在两会记者会上的表态,说明政府一直在抓紧着力解决这一问题。

从法律层级的角度看,民法典处于上位法,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是完全说得通的。因此,在民法典分编草案中,以此方式体现住宅建设用地到期续期问题,而不涉及具体的续期程序、标准等,是完全符合法律性质的。“到期续期”与物权法的法条表述完全一致,算是再次给公众吃了个定心丸。

但公众更关心的是,自动续期如何续,收费还是免费。

这次,民法典分编草案的可不仅仅是把具体问题甩给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因为它多了一个前置内容,即“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这一点内容是非常值得琢磨和玩味的。减免,是减少、豁免的意思,攸克君个人理解,这是“应收而不收或者少收”的意思,这是一种姿态,即收与不收的权力,在于政府,政府可以通过设定豁免、减免的条件,来掌握尺度与空间。虽然最终效果可能相同,但攸克君认为,“减免”不等于无偿。

“缴纳”或者“减免”之前,出现的是“续期费用”,这一点是在之前的正式的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正式出现过。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它得以通过,那么,“续期费用”四个字,将第一次出现在法律当中,而且还是民法典这样的上位法。

民法典将住宅用地自动续期的“关键技术环节”授权给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最有可能包含这个内容的是正在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如果《土地管理法》仍然不作具体规定,就有赖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了,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讨论已有多年。据攸克君所知,各个部门也都为解决这一问题做了很大的努力,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方法。兹事体大,它必然是一个不断细化、在讨论甚至争论中达到最大公约数的过程。需要时间。

大家还记得,2016年,温州曾出现一批只有20年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到期,浙江方面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给出的处置意见是:“两不一正常”,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但这只是特殊的处置办法,不代表全国都适用。综合目前得到的讨论信息,住宅用地到期完全免费续期的可能不是很大;但重新收一次土地费用的可能性也不大;少量收费或者说象征性收费的可能性较大。还有一种意见是,纳入正在立法过程中的房地产税法来一并考虑。这个问题应该不会再拖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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