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大在CCTV給撒貝寧出的題,正確答案是啥呢?

上週六晚上十點半,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黃進做客《開講啦》 。

《開講啦》的主持人撒貝寧是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學了這麼多年法律,卻“不務正業”做了主持人,即將面對法學專業的前輩,撒貝寧在開場便說自己一晚上沒睡好,就怕自己忘光了專業知識不能跟校長順暢交流。結果防不勝防,黃校長一上臺就說“我先出道題考考你。”

撒貝寧聽完校長的題目後直說“我腿都軟了!”,並回答說“我不務正業了,不好意思面對校長。”但校長說“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學法律的人在各行各業都能做得很出色。你依然是我們法律人!”一個刁鑽的問題,一個溫暖的解答,讓人一開場就感受到了校長的“仁愛之心”。

黃大大在CCTV給撒貝寧出的題,正確答案是啥呢?

那麼,黃校長給撒貝寧出的這道暖場法律小問題要怎麼回答呢?

黃校長的問題原文是這樣的:

臨近期末,我會比較繁忙。如果我想從法律上找一個正當的理由能夠不來參加錄製,應該怎麼辦呢?

黃校長的這個問題事實上是一個合同法的問題。合同法中,當合同已經達成之後,雙方都應該有遵守合同的義務。根據合同法,在下列情形中,合同會導致無效、可變更、可撤銷: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同時,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還有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合同的不履行有幾個層次,從最為嚴重的無效,到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再到保護自身權益及時止損的不安抗辯權,法律確實賦予了合同當事人合法不履行合同的義務的事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中止、更改或取消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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