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爲什麼要在日本審理?

日本當地時間2016年11月3日,就讀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的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的事件。2016年11月24日晚間,日本警方對外通報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佈逮捕令,指控其殺害了中國女留學生江歌。2017年12月11日,此案在東京開庭審理。2017年12月20日,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江歌案為什麼要在日本審理?

在這起案件中,被害人江歌、犯罪嫌疑人陳世峰、最重要的證人劉鑫都是中國留學生,擁有中國國籍。但是本案卻由日本警方調查,並由日本法院審判。這是為什麼呢?

日本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基於屬地管轄原則。

一個國家對其領土享有主權。而主權的最主要體現之一即為管轄權的行使。依據領土而行使的管轄權即為屬地管轄權。屬地管轄的對象包括一國領土上的人、物和發生在一國領土上的事件。與此同時,屬地管轄又可以分為主觀屬地原則和客觀屬地原則。主觀屬地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發生在本國,而客觀屬地原則指的是犯罪結果發生在本國。在國際打擊國際犯罪的實踐中通常都對主觀屬地管轄和客觀屬地管轄有所承認,同時在國際公約中也大多承認主觀屬地原則和客觀屬地原則。在本案中,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都發生在日本領土,日本法院正是基於主觀屬地原則而行使的管轄權。這是完全正當,也是國際社會所承認的。

江歌案為什麼要在日本審理?

那麼,我國法院可否行使對陳世峰的管轄權呢?

答案是可以的。刑法的管轄權除屬地管轄權之外,還有屬人管轄權。其中屬人管轄權可以細分為主動屬人原則和被動屬人原則。主動屬人原則又稱為犯罪人管轄,是國家對具有本國國籍的行為人行使管轄權。被動屬人原則又成為被害人管轄,是國家對受害人為本國公民的行為加以管轄。

我國《刑法》同時體現了犯罪人管轄和被害人管轄 我國刑法的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在本案中,行為人陳世峰為中國公民,因此中國對於本案仍然具有管轄權。

江歌案為什麼要在日本審理?

那麼,為什麼中國法院沒有行使管轄權呢?

在這種管轄權重疊的情況下,這是出於節約司法成本和“禁止雙重風險”的考慮。中日沒有引渡條約,我國只能基於互惠原則引渡陳世峰迴國受審,這種做法難度較大。同時,對於本案的各種證據都掌握在日本警方的手中,由日本法院審判更為方便。

我國並沒有放棄對本案的管轄權。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對域外判決消積承認的規定。陳世峰已經被日本政府判處重罪,因此當犯罪主體陳世峰重新出現在我國境內時,我國可以依照我國法律進行追究,同時依據實際情況,我國可以對其免除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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