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死崑山龍哥的電動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司馬遷說過,人總是要死的,有的人死了,重於泰山,有的人死了,輕於鴻毛。

但社會龍哥的死,還是太戲劇性了。成了這兩天網絡的一個熱點。

當然,有人說他是“史上最悲催的惡霸男”。因為很多人關心的,不是他的死,而是砍死他的騎車男,到底他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或者,還是為民除害。

我們先來說一下什麼是正當防衛、無限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

砍死崑山龍哥的電動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砍死崑山龍哥的電動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砍死崑山龍哥的電動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在崑山反殺案中,被害人劉某某及其同車男子因為瑣事首先對電動男進行毆打,在毆打併不解氣的情況下,回到車上拿出了砍刀對電動男進行不法侵害,已經嚴重威脅到了電動男的生命。設想一下,如果電動男不還手,面對咄咄逼人的劉某,電動男會遭到怎樣的身體傷害?細思極恐。下面是電動男向警方供述的殺人原因:

砍死崑山龍哥的電動男,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電動男供訴的殺人原因

從電動男的供述中,我們可以瞭解到,當時電動男在面對劉某的侵害時,是有多麼的絕望和無助,他認定自己要被咄咄逼人的劉某給弄死了,所以就跟被害人拼命。顯然,本事件中,電動男的行為肯定不會是故意傷害,他是意識到自己要被殺死了,才和被害人拼命。砍了幾刀後,被害人並沒有因此放棄對電動男的傷害,而是繼續去車裡拿槍(雖然不知是否有槍)。而電動男在聽到劉某要拿槍,心裡肯定更加恐懼自己會受到更大的傷害,於是乎就追上去繼續砍劉某某。後面的視頻我們沒有看到,也不知道追上去後電動男是否又繼續砍了劉某,但可以清楚的一點是:電動男沒有主關故意要砍死劉某某的想法,而是為了防止自己受到更大的傷害!

構成正當防衛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限度條件”,即防衛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關於限度條件的解釋如下: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相信大家最近也看過美國一處停車場發生的槍殺事件,那起事件中,雖然嫌疑人殺死了將他推倒的男子,但是按照美國不退讓法規定,這種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不會負任何法律責任。

小編覺得,本次事件中電動男的防衛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衛範疇。電動男為了自己的身體健康和生命不受到非法侵害,選擇了反擊。

如果換做你是電動男,你會怎麼辦?歡迎大家發表自己對本事件的見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