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頂層設計三條生命線


公司股權頂層設計三條生命線


公司股權頂層設計三條生命線


01、摘要

當企業是一股獨大的時候,《公司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會變得不是很明晰。如果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引進了外部投資人,出現了多元化的股東,就需要《公司法》對股東之間,股東和經理之間,董事、監事、管理層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和調整。

公司股東持股比例影響著其所能行使的股東權利。如何運用手中的有效股權,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賦予的權限之內最大限度地影響公司決策,維護股東自身的合法權益,成為股東關注的重中之重。

為了讓企業家們特別是中小企業家們掌握公司股權頂層設計的基本原則,不掉入分配股權的陷阱。通過《公司法》研究,整理出在公司股權頂層設計時,中小企業家們務必死守股權最重要的3條生命線,在開始闡述股權最重要的3條生命線之前,先講述梁山好漢的故事。

水滸傳啟示

梁山泊本就山東的一個小山寨,有湖、有山,易守難攻。一群受難於現世的落魄人聚集於此,發現了梁山泊這個地利,這相當於發現了非常好的“商機”,加上聚集的一群人能打敢鬧的“人才”,然後開始創業。梁山泊最開始的老闆是王倫,下轄杜遷和宋萬左膀右臂。剛開始的股權,王倫佔50%,另兩位各佔25%,結構穩定、股權合理。未料想來了個“刺頭”林沖,幹掉了王倫,取而代之為大股東。後來林沖又主動讓賢給新來的晁蓋。總而言之,股權的結構在不同的時日就有不同的江湖,沒有了穩定的股權結構帶來的影響就是一團亂,這個亂局直到讀書人宋江入夥才改變。書讀得多自然也就多了謀略,“莫論功勞高下,待日後出力多寡再行定奪”,宋江把他手下隊伍的股份全都代持了。代持後,弟兄們都變成了股東,可以好好幹活了。再後來,梁山泊的事業不斷髮展壯大,108將的座次排定,這就相當於上市了,108人的股權都得以體現,因此,大家都很開心。

但好景不長,朝廷後來出面來“招安”,這也可以視為現代版的“收購”。收購之後,一些新人來擔任股東和董事會成員,權力的分配發生了變化,於是產生了一些問題。

梁山好漢的故事體現了股權的複雜性。一般來說,股權確定後並不會頻繁變動,但是在公司創設和發展的過程中,最初設計的看似完美的股權結構,到後面還是會發生很多變化。好的股權結構會激發全體股東共同努力的合力,助力公司基業長青,1+1成了龍;壞的股權結構會讓股東心生間隙,使人性中的自私滋生出來並且腐蝕公司股東的團結,1+1成了蟲。

股權是股東控制公司的“定海神針”

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就是要獲取收益,要確保這個目標實現就要在某種程度上控制公司。股東控制公司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股權。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股東要控制公司就要控制股東會,股東在股東會中進行表決時,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權比例(特殊情況不予討論)。所以股權就是股東控制公司的定海神針。

股東需要根據自己在公司中的投入的資源、地位、利益訴求等綜合決定公司的股權結構,因此股權佈局是一種戰略層面的智慧和手段,是綜合考慮企業未來各方面後所作出的安排。


重點提示

《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我們也要特別注意《公司法》有關數字的表述。

有限責任公司在制定章程時要特別注意“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以及其他數字表達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章程中要儘量避免出現“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約定,否則可能導致股東會決議無法執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一般決議的通過比例務必約定為全部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而不是“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因為如果規定二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通過即可,必然會導致另一方持股50%的股東亦可以自行作出與之前決議相反的公司決議,這樣就會陷入新決議不斷推翻之前舊決議的惡性循環,最終造成公司股東會機制失靈、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但是,如果規定為“過半數”通過,則表示必須超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才生效,這樣就可以保證決議效力的唯一性


02、股權三條生命線

每個公司情況都各不相同,股權結構也就千差萬別,有多少家公司就會有多少個可能不同的股權結構,但是都逃不開2/3、1/2、1/3三個比例。這三個比例由此被稱為生死線。接下來就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來把這三條線說透,你就會理解為什麼它能決定生或死了。

01

生命線:絕對控制線(股權>=2/3)

1、真實案例

某A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由三股東組成,大股東甲持股90%,另兩股東乙和丙分別持股8%和2%,公司,大股東甲認繳出資4500萬元,實際出資1000萬元,乙和丙分別認繳400萬元、100萬,乙和丙的認繳出資均未到位。

當公司經營形勢惡化,發生鉅額債務。甲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提議將公司註冊資本從5000萬元減少為1500萬元,乙和丙對該決議案投票反對,甲對該議案投票贊成,決議通過後,A公司據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後的註冊資本為1500萬元,甲乙丙分別佔其中1000萬、400萬、100萬。隨即A公司在法院起訴要求乙和丙繳納未到位的400萬和100萬元,法院判決支持。

啟示:單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二時,該股東就有權完全操控公司所有事項,如果其心術不正,就會濫用控制權將小股東的利益玩弄於鼓掌之間。即使是關於註冊資本比例之類的關乎股東切身利益格局的增資和減資事宜,也完全不受其他股東的掣肘。在經營狀況向好的時候單方面增資,擴大自己的持股比例,掠奪其他股東的利益;在經營狀況預期變差的時候單方面減資,將風險轉嫁於其他股東。嗚呼哀哉,一怪遇人不淑,二怪沒有防患於未然。

2、意義

在公司初創時期,創始人應強化對於公司的掌控。創始人對公司進行控制是有很多路徑的,其中最核心的一條是通過絕對控股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在絕對控股的情況下,創始人可以完全把控股東會,進而主宰股東會通過任何想通過的決議。

3、權限

擁有2/3以上的股權,就可以在股東會對公司一切事項,包括重大事項(也稱為特別決議事項)進行表決時,確保表決的結果符合自己的利益訴求:

  • 公司增資減資,比如公司打算融資引入投資人或者公司進行減資;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比如公司因業務需要分立為兩家或幾家公司;
  • 公司組織形式變更,比如公司籌劃上市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4、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有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當股東所持股權大於或等於2/3的話,便有權單方來決定是否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上述涉及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項。

02

生命線:管理控制線(股權>1/2)

1、意義

企業發展到發展期的時候,隨著外來投資者的進入,或者內部股權激勵,創始人所持有的股權就越來越少,但創始人最關心最想要的也還是要控股,在控股的情況下,創始人雖然不能操控股東會通過重大事項的決議,但是可以對重大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仍如探囊取物,由此實現對公司的管理掌控。

2、權限

持有股權50%以上時,就可以確保股東會通過如下事項的決議:

  •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 選舉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他們的報酬;
  • 審議批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 審議批准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策方案;
  •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持股1/2以上時,還能決定:

  • 是否同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 是否同意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3、法律依據

《公司法》七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十六條也規定了“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03

生命線:防守控制線(股權>1/3)

控股大於1/3:具有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

1、意義

在公司快速擴張時期,創始人持有的股權最好1/3以上。顯而易見,1/3是相對於絕對控制線2/3而言的。2/3以上表決權能夠通過關於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因此如果一個股東持有1/3的股權,其他任何一個股東都無法單獨達到2/3以上的表決權,關係到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項的決議得不到單一持股1/3以上的股東支持時,自然就無法通過。如此之下,持有股權大於1/3的股東,就在股東會中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具有 “一票否決權”的作用。

2、權限

持有股權1/3以上時,股東會對如下決議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股東有一票否決權。

  • 公司增資減資,比如公司融資引入投資人,公司進行減資;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合
  • 並分立解散,比如 公司因業務需要分立為兩家或幾家公司;
  • 公司組織形式變更,比如公司籌劃上市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03其他股權比例


01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律師解釋

1. 本條適用於特定條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權收購,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收購上市公司有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兩種方式。相比較而言,要約收購更加市場化,需要經過的環節較多,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

3.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02

臨時會議提議權10%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後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條第三款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條第三項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律師解釋

1. 第三十九、四十條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董事和監事均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時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10%的臨時會議權沒有意義。

2. 第一百、一百一十條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公司的特殊性,10%的臨時會議權線帶有強制性。

3. 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公司,即存在法定事由的情況下,10%以上表決權股東有訴訟解散權。

03

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5%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項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律師解釋

本條僅適用於上市公司。法律規定明確易懂,不做解釋。

04

臨時提案權3%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2、律師解釋

本條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沒有此類繁雜的程序性規定。

05

代為訴訟權1%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律師解釋

1. 本條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同時還必須滿足持股180日這一條件。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持股時間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 代為訴訟權發生的前提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04、新型的股東權利


2006年修改的《公司法》給了小股東很多權利,最重要的是訴權,即內部談不攏的時候可以去法院。一般而言,新型的股東主要有以下權利。

01、查賬權

股權保護的起點是小股東的查賬權。查賬的成本最小,但是效果最好。

1、【案例】

某公司成立於2000年,甲是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15%的股權。

2003年8月,甲在公司的股東會上提出,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本。他的提議沒有得到通過,於是訴到法院。

甲的訴訟請求是:作為股東,我有權利行使股東對於公司財務的知情權。

A公司說,你看看會計報表就行了,沒必要去查會計賬本。

會計報表和會計賬本兩者有區別,前者是經過修飾和調整的成品。2003年,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特別約定,只是可以看會計報表,但是從2006年開始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看會計賬本,現金賬等所有賬。

2、《公司法》對會計賬本的規定

《公司法》中允許的會計賬本,不等同於允許看原始會計報表、原始會計憑證。目前《公司法》還沒有延伸到原始會計憑證的層面,只提出如果在賬本上看出問題,可以舉報,通過國家公權力的機關來檢查。通過檢查機關、稅務機關檢查,既可以保護公司一定層面的商業秘密,又可以維護住股東的合法權利。

3、《公司法》對不同股東查賬權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查賬方面的權利有差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目前只允許查會計報表。比如,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中小投資者,只能看會計報表,而不能到上市公司掏出股東證要求查看原始會計憑證或者會計賬本。

一般情況下,沒有什麼理由能夠阻止股東的查賬權。作為股東,想要查賬,就先發一個書面通知給公司。法律上規定,公司要在15天之內給答覆。如果公司拒絕股東的查賬要求,股東就可以拿著公司的答覆紙去法院訴訟,要求公司公開會計報表、會計賬本。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必須給股東看,總不至於把會計賬本燒了。

查賬權是保護小股東權益的開端,也是始點。起點性的權利看似簡單,殺傷力卻是非常大的。

02、退股權

在企業中,如果兩個股東沒有辦法繼續合作,又不想解散公司,是可以要求退股的。

1、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法律提出這個要求,實際上是在保證公司得到有序發展的同時,也給小股東一條出路。股權文化的特點標準是平等,小股東有權利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要想行使退股權,股東就一定要在股東會的決議上投出反對票。

03、瑕疵公司決議的訴權

對於有瑕疵的公司決議,我國過去的《公司法》的規定並不完整,所以屢屢出現雙頭鷹公司(兩撥股東各開各的,各自到工商局去交文件,都當董事長)的情況。如今的《公司法》給出了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制:內容無效和程序無效,都會導致決議無效,這個決議做出之日起60天之內,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既有正面的權利,也有墊底性的訴權做支撐,這樣的權利才是完整的。

企業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是,開會才通知不按程序來,比如,上市公司開股東大會,要在指定報刊上登公告,開會的時間和地點、參會人員、會議議案、如何登記等信息。因為股東會會議是要探討公司在發展過程中要著力解決的問題,體現平等協商的權利。反過來,從公司角度,應當採取足夠措施避免發生類似情況。

公司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都要事先做好設計、約定清楚,以便將來有據可循、有章可查。在公司發展過程中,有瑕疵的決議要儘量避免。

04、解散公司的訴權

如果公司陷入經營僵局,比如,公司長期開不了股東會,開了股東會做不出有效的決議;公司長期開不了董事會,無人召集,或者董事會的決議不能有效做出;公司的經營發展出現嚴重的情況,不能依照原來的設想推進,公司的股東們就沒有必要再捆到一塊,以避免更多的消耗。


1、儘量避免給公司僵局創造設計條件

過去有些公司的股權設計是50%的股權對50%的股權,貌似公平,實則無效率,公司董事會一共6個人,一邊請3個,如果兩組人意見一旦相左,表決的時候永遠是3∶3,公司就會陷入僵局。民主還要集中,在最初設計股權結構的時候就要有主有輔,做出有效的調整和安排。

2、小股東有解散公司的訴權

《公司法》對公司解散方面的規定如下,

如果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了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下去會使得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去解散公司。

一家公司被解散掉,其員工、債權人、整個供應鏈等都會受到傷害。法院在判這種案件的時候,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審慎裁判,它會跟徵求雙方的意見,尋找最佳解決方案,如建議轉移一方的股權,收購想拆掉公司的人的股權。如果原告和被告都同意解散,法院還是會尊重雙方的意願。

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在公司內部,資本的多數就意味著意志的多數,即大股東的意志會覆蓋掉小股東的意志,法律上稱之為“權利的吞併”。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制度加以完善。在公司章程這個層面,大小股東各自權益要設置清楚,為了防止大股東一股獨大,我國在上市公司層面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和公司任何一方股東都沒有關係,承擔著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和使上市公司有序合法正常發展的責任。

小股東進入不了董事會,可以考慮謀求一個監事會監事的席位。監事的權力相當於企業內部的小紀委,有很多的權利去查詢。還可以多個小股東聯合起來,爭取推薦一個人或者兩個人進董事會,從而保持對重大事態的知情權和一定意義上的決策權。在董事會表決的時候,不是按資本多數,而是按人頭多數,所以大股東在董事會中要具有足夠多的人頭,也就是擁有儘量多的董事。

這些設計和安排的終極目的是讓股東能夠平等地行使好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公司法》制度設計的最基本要求和目的。

05、如何保持公司控制權

非上市公司管理層與其控制力

方法一:掌握控股權是王道

誰擁有的股權越多,誰掌握的控制權就越牢固,這是每一位商界人士都深諳於心的常識。那麼,管理層的股權要把握到什麼程度才能帶來“安全感”呢?通常,我們把持有67%以上的股權稱為“絕對控制權”,因為這代表著管理層擁有了三分之二的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由此可見,“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是一個極具誘惑力的比例,它代表著管理層難以撼動的決策地位。

方法二:表決權帶來控制權

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可以給出的建議是——歸集表決權。歸集表決權的方式有許多種,例如表決權委託、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構建持股實體等。

通過構建持股實體,以間接加強管理層的控制力,是三種方式中最為複雜但也更為穩定可靠的方式。

常見的操作方式是:管理層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作為目標公司的持股實體,同時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唯一的普通合夥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最後達成掌握目標公司表決權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若持股實體是有限合夥企業,那麼管理層的地位必須是普通合夥人而非有限合夥人,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來控制的,有限合夥人並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

方法三:設定限制性條款

設定限制性條款並不能對管理層的控制權起到“強化”效果,但可以起到防禦性作用。

限制性條款大多體現在公司章程之中。一方面,限制性條款可以賦予管理層“一票否決權”,例如針對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項——合併、分立、解散、公司融資、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預算結算、重大人士任免、董事會變更等等。

管理層,尤其是企業的創始人可以要求沒有他的同意表決不通過。如此一來,即便管理層的股權被稀釋得較為嚴重,也不會導致被“掃地出門”的結局。

另一方面,為了拿下董事會的“戰略高地”,在公司章程中,還可以直接規定董事會一定數量的董事(一般過半數)由核心管理層委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對章程的法定、意定事項的範圍有所限制,在設立限制性條款時,必須時刻避免觸犯法律制度的框架。

方法四:其他

原則上,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因此,股東會是有權按照自己的判斷罷免董事成員的。但如前文所述,對於有限公司的管理層而言,依然可以在策略上有所爭取。

此外,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設有職工代表董事,則該職工代表董事不能隨意被股東會罷免。《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當罷免董事的決議方式與選舉董事時的決議方式相同時,才可以形成有效的罷免董事會的決議。《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公司可以採取直接投票制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若採取直接投票制選舉出的董事,應當通過直接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罷免。

相同地,若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出的董事,應當通過累積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罷免。若投票方式不吻合,則不能隨意罷免。當然,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營等外資企業不受此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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